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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筠|历史研究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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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筠|历史研究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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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筠|历史研究与档案管理

原创: 资中筠  斗室天下  10月11日
别国档案都公开,而中方都“保密”,自以为得计,实际上历史将对中国不公平,因为今后的有关历史只有对方一家之言。即使从“争夺话语权”的角度,也对自己不利。因为写历史不是宣传广告,不是文学创作,也不是外交斗争,按一定口径说话。而是必须言之有据,使人信服,而且本身也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当代人、对后世、对本民族,也对世界负责。严肃的学问与宣传毕竟不是一回事。
——资中筠

历史研究与档案管理

文|资中筠

上一篇文章提到1985年11月在上海复旦大学举行了第一届中美关系史研讨会上,有一个问题不断凸显出来,就是档案资料问题。档案对于历史研究的重要性不必赘言。而我国近代史的档案查阅困难重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学者接触到国外的图书档案,愈加痛感其便捷与我国成鲜明对比。

那次会上大家不约而同地围绕档案问题大倒苦水。特别是,外国学者看中国档案反而比中国学者得到更多机会,令人着实意难平。有人举例:西安事变是近代史研究不可绕开的一个课题,中国学者多少年来看不到有关的档案。但是有一位常来常往研究中国的美国学者,邀请某档案馆的管理人员赴美访问一次,就取得了阅读西安事变档案的许可,从而根据第一手材料写出论文,提出新的看法。中国学者对此即使质疑,也无强有力的依据提出不同的意见。这一例子使在座者痛心疾首,有人甚至拍案而起,认为再这样下去,连研究中国历史我们都与外国学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场讨论的结果是,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向有关领导上书,力陈利害,争取档案依国际惯例开放。经大家讨论议定内容,本人被公推为执笔人。现在还留有底稿。主要段落如下:

……(介绍本次会议的情况略)
就中美关系史的研究而言。近二十年来美国出版的这方面著作卷帙浩繁。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从事研究和著述。但是所能得到的依据主要也仍是美国的档案或引自美国著作中的第二手材料。这样,我国学者总是处于劣势,跟着别人后面。在掌握美国材料方面,我们当然无法与美国学者抗衡,而美国人却往往引用我们既不能肯定又无法否定的据称是我国的(包括清、国民党时期以及我党成立之后的)原始文件档案对我国的历史、情况、政策肆意解释。致使一些片面反应美国人偏见的论点在国际上流传甚广。

……国民党方面已有意识地向其有关学者开放部分档案,并已成书多种。最近台湾报刊有文章建议加速对这一段中美关系史的研究,要求当局开放史料,以免在“美国或中共方面出版许多歪曲历史的解释后才图对策”云云。说明国民党方面已在有意识地与我争夺对近代史的解释权,并企图造成先入之见。

此外,有个别外国人或外籍华人通过某种特殊关系即可查阅中国学者所无法接触的材料,结果珍贵史料首次发表的权利落入外人之手,往往由他们做出我们所不能同意的解释,在国际学术界抢占权威性的地位。这种现象不但是克服种种困难从事艰苦的学术工作的我国学者为之寒心,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政治上影响极为不利。

以上情况也适用于一般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有一名美国负责外交档案解密工作的人员曾对我国学者(按:此学者即本人)说:“我们根据法律必须公布档案,而你们什么都保密,表面上似乎你们占便宜,但是从长远看,历史将对你们不公平,因为以后的世界史都是我们一面之词”。这句话是值得深思的。何况就在目前,对我们不利的影响已经显示出来。

……

根据目前现实情况,我们建议办法如下:

1. 主导思想史上进一步明确为历史研究服务是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档案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惩应把服务查阅的人次列为标准之一。

2. 据了解,现在有的档案馆工作人员正在编印各种档案(《资料汇编》),陆续出版,这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但是档案资料浩如烟海,工作人员人手有限,……编印出版《资料汇编》不能代替原始材料的开放。

3. 目前主要有关史料分别存放于第一、第二和中央档案馆,其机密程度不同,可区别对待……

(以下4-8点提出一些具体办法,略)。

这件事看来与国计民生无直接影响,却关系到当前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文化学术领域的现代化,以及教育子孙后代的问题。 我们作为历史工作者,深感一个多世纪以来我中华民族备受外侮之痛,如今在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的情况下,面临开放政策所带来的在文化方面的挑战,怀着历史的使命感,愿在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方面做出与我们今天国际地位相称的贡献。特此恳切陈辞,希望中央各级有关领导同志体察,并给予切实的关注。
中美关系史学术讨论会全体人员
1985年11月19日

这是一份中规中矩、“政治正确”的奏表,最终目的是争取档案开放,“对我政治上有利”,是能够打动“上面”最正当的理由。今天大多数严肃的历史学者恐怕不会把与外国人争夺对历史的解释权作为研究的宗旨。不过直到今天,不论是上呈的奏折,还是下达的敕令,恐怕还是以“对我政治上有利”为准绳,例如发展文化是为了在国际上显示软实力,等等。至于我自己,自那时以后,基本上摆脱了写此类“奏折”的任务,是一大幸事。

此件上达后,据说有关领导有批示,我没有见到,但被告知,批示仍重申了他过去的指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档案可以开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暂缓。换言之,自从建党以来,与之有关的档案就不能开放了。不论怎样,这份报告连同批示正式传达到有关部门,包括档案馆,的确产生了效果。以后情况有所改善。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据说有的档案馆还组织了对这份文件的学习讨论。最明显的是南京的第二历史档案馆(主要是民国时期的档案)改进管理方式,加速整理积案,加强了服务于查阅的观念。这里所谓“整理”,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二档馆是1936年建立的,建筑设计十分讲究、科学,在尚未有空调的情况下,做到防潮、四季保持恒温。其中的档案一部分被国民党运到台湾,即“大溪档案”。留在南京那部分原来也是排列有序,有完整的目录。但是后来,在“革命”高潮中,为体现政治立场,把卷宗题目都改了,例如原来编目有“总统府”,就改成“蒋匪”,原来“XX部”,则加“伪”字,等等,而且里面的细目也打乱了,所以同类文件可以放在不同卷宗内。总之,体系乱了套,查找十分困难。要重新还原,按照专业的档案编目、整理,确实需要费不少功夫。后来我很少去那里,据称现在查阅已经很方便了。

美国的档案解密制度及国际惯例

美国依法30年解密政府档案(后改为25年),每年由政府出版部门出版,全世界都可订购。我国当时能进口这套资料的只有极少数几家图书馆。2011年,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FRUS)》举行150周年纪念。第一次正式公布外交档案始于1861年南北战争期间。当时美国国务院还很小,外交规模也有限。实际上,临时性的解密从开国以来就有,那时每当与外国签订条约需要国会批准,除提供条约文本外,还须附谈判经过的原始文件。不过1861年是第一次全面、正式公布,不仅是个案,而是全部外交档案;不仅对国会,而且对公众公开,媒体都予以报道。其特殊动因是南方闹分裂,正进行争取外国承认的活动,国务院需要向公众交代在外交上为抵制这些活动做了哪些工作。因此1861年那一卷被定为FRUS首卷。开此先例后,每年都有外交文件解密,或主动,或应国会要求。那时还不一定要等30年之后。后来美国对外关系日益扩大、国际关系日益复杂,保密制度日益正规化,就需要正式的解密的制度。

1966年约翰逊政府通过《知情权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我国通常按字面直译成“信息自由法”,我认为“知情权法”更准确)。该《法》的主要精神是把档案的解密从“需要”变为“权利”,就是说,过去是因为某种工作需要了解情况而公布,现在是确定了解真相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定期公布档案是政府的义务。

原来英国早已有30年解密政府档案的法律。美国援英例,此法也适用于一切政府部门的档案,时限不等,不过只少于,不会多于30年。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历史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整理分类,到期必须公布出版。如有特殊需要继续保密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会引起外交纠纷的敏感问题等),必须有法可依,经过特殊批准。即使一份文件中,有几句话因故尚不便公开,就在那份文件中用虚点标出,明告查阅者:此处有省略(我就在国家档案馆中看到过这种文件)。也就是说,解密是自然的,不需要批准,保密需要批准,而且要明白告诉查阅者。根据《知情权法》,有关人士如果指定要看某项暂未解密的档案,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如得不到批准,可以到法院告档案馆或有关部门。据我了解,已经有不止一起学者因写书需要而打官司胜诉的案例。

美国的解密档案每年都出版成书,按国家或地区分册,全世界都可购买。英国原来也是如此。但是到上世纪60年代因经费不足,无力再出版。读者只能到位于伦敦郊区的国家档案馆去查阅。我曾经去过,手续也很方便。其他欧洲国家大体如此。我还去过巴黎的法国国家档案馆查阅。

所以史学研究的发展,往往跟着解密档案走,从尼克松访华以来兴起的中美关系史的研究也不例外。例如1985年的最新公布的就是1955年的材料。


本人在美查档案经历

我第一次知道有解密档案这回事是1979年调到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在图书馆发现了FRUS,如获至宝,像发现金矿一样,一头钻进去可以达到废寝忘餐的地步。那家研究所地位特殊,在开放之前就有比较充足的经费从国外购进资料,特别是有关国际方面的年鉴、工具书十分齐全。后来我有机会到美国做访问学者,如饥似渴钻图书馆和档案馆,那里有无尽宝藏,任你挖掘。还遇到一些很有意思的事。

80年代初,第一次做访问学者在普林斯顿大学,曾专程到华盛顿去国家档案馆查阅资料。那时档案馆尚未迁入新址,旧馆设施陈旧,比较拥挤,在密密麻麻的卷宗架旁边摆了一些长桌供阅览。不过手续十分方便,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敬业而热情。接待我的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先生,对我研究范围的资料如数家珍,查找效率极高。他们的业绩是以查阅资料的人次和数量计算的。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

有一次我要看的文件在目录上有,但是标明此件暂不公开。他竟然怂恿我根据《知情权法》去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开放,如不允,还可到法院告他们。我大为惊讶,说外国人也有这个权利吗?他说有,已经有先例,有一位苏联学者告过,而且胜诉。此前我知道有美国学者运用此《法》胜诉,并根据争取到的档案写出一本揭露美国政府弊病的书,但是不知道此权利还包括外国人。当然我不至于因看档案而打异国官司。

意外的事还不止此,我在华盛顿只能呆两星期,由于国家档案馆正进行内部整理,在我逗留期间有一部分我要的卷宗不在架上,没有看到。谁知我回普林斯顿不久,又接到档案馆那位老先生来信,告以现在这部分档案已经上架,你可以过来看了。这种服务态度真使我受宠若惊。这一遭遇对我说来太神奇了。与我在国内试图查档案形成鲜明对比。

在国内的遭遇

中国的档案管理以“保密”为主。管理的目的是防泄密,没有为学术研究服务的观念。而且“机密”的范围可随意扩大。我在研究工作中大量运用美国的档案之后,照理应该有中方资料互证,才算完整。我从不指望在国内也像在美国一样自由地钻档案馆,要求不高,只想就与我写书有关的有限史实,求得中方的说法。但是在国内寻访的过程处处碰壁,痛苦不堪。


首先是不得其门而入,托了许多人,走了“后门”,才找到了门路,一路打报告,列出少量要查的文件,层层审批,终于拿到了特许的“批件”,找到中央档案馆,通过层层管卡,进入神圣殿堂,递上清单。档案馆的规定是,只能看明确列出题目的那几个文件,不能根据某一个范围查目录。即便如此,我列出的单子上最重要的几个文件,却被拒绝。管理员说,他们领导认为与我的研究范围无关,“就不必看了吧!”我据理力争,说明是有关系的,当然无效,对方言词温和而态度坚决。由档案管理人员来决定学者研究的范围,也是一大奇闻。还遇到过有关领导批准可以看某个文件,到机要员那里却碰钉子,那是他的一亩三分地,就有这点权力。

今天我国档案开放的程度已经大有进步,当然党史还是不能开放,各地各部门开放程度不一样。史学界根据新的档案资料写出的佳作迭出,成绩斐然,不过大多数可引用的根据还是境外的档案。在实践中还有种种阻力。我个人就碰过不少钉子,仅举一例:

我写《财富的归宿》一书时,涉及福特基金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之事。福特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被批准在中国正式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基金会,主管单位就是我供职的中国社科院,1986年双方领导签有正式协议,当时很多人知道此事,根本不是秘密。上世纪末,我远涉重洋,在纽约福特基金会总部的档案室中查到这份协议的英文本原件,回来后希望找到中文本。我原以为很简单,就在本单位。却不料与有关办公室联系,得到的回答是:这份文件确实存在他们那里,但是经请示领导,不能查阅,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于是我在书中只好据英文本转译成中文。按理说,这一协议当时就是公开的,根本不是机密文件,只是一旦“归档”,就“侯门一入深似海”了。不许查阅,也不知根据什么规定,是什么心理作祟。

这种把本国的历史档案视作禁脔的主导思想就是不承认公众有知情权,一切以掌权者制定的官史为准,不让普通人知晓内情,得出自己的看法。但是现在各色人等的回忆录纷纷出台,还有许多“出口转内销”的“秘闻”,人们对此兴趣极浓,许多事说法不一,真伪难辨,官史野史交叉证明,任凭读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取舍。也许正因为如此,现在连写个人的亲身经历也限制日严。

正如那位美国人所说,别国档案都公开,而中方都“保密”,自以为得计,实际上历史将对中国不公平,因为今后的有关历史只有对方一家之言。即使从“争夺话语权”的角度,也对自己不利。因为写历史不是宣传广告,不是文学创作,也不是外交斗争,按一定口径说话。而是必须言之有据,使人信服,而且本身也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当代人、对后世、对本民族,也对世界负责。严肃的学问与宣传毕竟不是一回事。

无怪乎中国学者一出国,对欧美学者充满不公平感。我本来对中国留学生或学者到外国研究中国历史很不以为然,后来才发现许多中国史料只有在国外才见得到,特别是近现代史,在中国却是“藏在深闺人未识”。我曾慨叹:他们条件那么好,再做不出学问来是无天理。而我们似乎是脚上绑着沙袋参加跳远比赛。那还是前互联网时代,靠一张一张翻阅,大量复印。现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其方便更不可同日语,而我们在“墙”内的,又另是一番滋味。

何时我国也能出台一部“知情权法”,并且真正能落实,恐怕不只是历史学界的企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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