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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年代里荒谬的禁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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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年代里荒谬的禁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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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挖历史  
生在千年之后,批评千年以前的人,有人控告诽谤,法院竟予受理,且处被告以罚金之刑,这真是开司法未有之例。此例一开,任何一本书都要变成禁书。

台湾戒严年代里,时有干涉学术自由讨论的事发生。齐邦媛的《巨流河》就记载了这么一件事:1970年代,有人攻击高三下第六册国文最后一课选的是清代孔尚任《桃花扇》续四十出《余韵》:“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楼塌了。这青苔碧瓦堆,俺曾睡风流觉,将五十年兴亡看饱。”攻击者认为这段曲文分明是讽刺国民党,担任主编的台湾师大周何教授差一点进了被称为“保安大饭店”的警备总部。


“诽谤韩愈案”,同样是这荒谬年代发生的荒谬的事件之一。


事情是由署名“干城”的文章《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以下简称“观感”)引起的。“干城”即郭寿华笔名,郭原籍广东大埔,少年时期曾在潮州金山中学读书,当过湛江市长,后随国民党赴台。1975年12月25日,郭写了《观感》一文,发表于台北《潮州文献》1976年第二卷第4期。此文云:


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至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铅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


这在一般读者看来无甚新奇的“观感”,却引来了郭寿华的同乡黄宗识的异议,他甚至以派亲关系上诉法院,说郭寿华有意诽谤韩愈。问题是,黄宗识并不是韩愈后代,无诉讼权,他便找到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提起自诉。出人意料的是,台北地方法院竟受理此案,经过二审宣判郭寿华犯诽谤死人罪,罚金300元。


此案之判决,引起文坛极大的震惊。1977年9月14日,《联合报》刊载《诽谤韩愈二审定谳,郭寿华罚三百银元》,同日刊出严灵峰的《诽韩的文字狱平议》。萨孟武亦在9月15日写了《论“诽韩”的文字狱》,文中说:

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300银元。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那一条:根据刑法第309条么?


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第312条么?本条所谓“已死之人”,必有期间上的限制,否则我们随便评论一位古人,均将犯了诽谤罪。此风一开,诚如严灵峰先生所说,我们不能批评王莽,不能批评曹操,不能批评秦桧,不能批评张邦昌。文人一执笔,一下笔,动辄得咎,那里尚有什么言论自由?


为古人抱不平,写文章反驳可也,告到法院,真是闻所未闻。汉王充所著的《论衡》,有《问孔》、《刺孟》两篇文章,东汉天子固未曾下令列为禁书。只惟明代李卓吾批评程朱的道学,明神宗万历30年以后,一直至有清一代,才将李之著作禁止刊行。然明代王阳明所说:“道,天下之公道也。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非孔子可得而私也。”以当时孔学及道学之盛,兼以明代天子那样的专制,我也未见王阳明因此数句,而受免职处分。吾国在明以前,民间言论极其自由。杜甫之《石壕吏》是批评赋税之苛,《兵车行》是批评兵役之重。白居易的《长恨歌》,且据玄宗“好色思倾国”,而致“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六军不发无奈何,宛转娥眉马前死”。其后来天子曾加白居易以“不大敬”的罪名么?

生在千年之后,批评千年以前的人,有人控告诽谤,法院竟予受理,且处被告以罚金之刑,这真是开司法未有之例。此例一开,任何一本书都要变成禁书。


萨孟武对该案由韩愈“第39代孙”韩思道提出诉讼,也提出质疑。因这个受理理由已超出常识之外,“唐代的谱牒至宋已不可信,难道到了民国,反可信么?汉唐两代对于外夷来降者多赐予国姓,汉赐姓为刘,唐赐姓为李,则今日姓刘的是同刘邦一族么?”其理当与今天姓韩的不见得是与韩愈一族同。


严灵峰在1977年9月18日又发表《公是公非,必须判明》,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如下质问:


第一、我要问:“刑法”那一条、那一项规定,指人有“风流病”是犯罪行为?第二、韩思道是否韩愈的“直系血亲”?

一)韩思道所提出的证件《韩氏宗谱》……系民国2年2月所修。既称:“家谱无存”,又云:“相传文公24代孙玉珍。”韩玉珍本人乃系从“传闻”而被认为是“24代孙”。民国2年新修的家谱,距韩愈之死一千余年,根据什么资料和何种理由能够证明:韩玉珍是“韩愈的直系血亲”?这难道不是“神话”吗?

二)……24代的韩玉珍,尚无法确定她是“韩愈的直系血亲”,而韩玉珍又过15代的韩思道,算得上什么?他具有“告诉权”吗?同时,此是“家谱”的最后一页,笔迹与原谱根本不一样。……法院为什么不予追究?

民间倒是有人追究,那就是黄正模告发韩思道伪造文书。当时参加论战的不仅有严灵峰、萨孟武、杨仁寿,还有薛尔毅、罗龙治、张玉法、高阳、钱穆、沈云龙等。经过学术界人士对“诽韩案”的大力挞伐后,杨仁寿法官于1977年9月20日发表《再论“诽韩案”》,说他们判案的依据是刑法第312条第2项“诽谤死者罪”,可越解释漏洞越大,无法平息读者的愤怒之情。杨仁寿只好在文末安慰一下学术界:“想经此番‘笔战’之后,法院同仁(笔者自始至终未参与审理‘诽韩’案)已瞭然治史、考据学者‘处境’,嗣后处理类此案件,当会予以‘考虑’。”由此可见戒严期间台湾学者的处境。对千年以前的死人尚不能批评,如批评就诉之法院,那批评健在的作家或名人,其后果就将更不堪设想。



诽韩案”从发生到结束,历时两年多。它原属古典文学批评范畴,但鉴于它和当代文学运动有密切的关系,从中也可窥见文学理论环境和生态,因而特加以记载。


(作者:古远清,学者,著有《台湾当代文学理论批评史》等,现居武汉。)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 本帖最后由 yingyinc 于 2017-3-15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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