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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回复 7楼burninglife 的帖子

不是哦,如果公司要解约,固定期限的话,公司如果有耐心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用支付从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公司要解约,只要员工没有过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员工可以去仲裁,要求2N的经济补偿,而这个N是从入职开始计算的,差别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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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chunnuanhuakai 的帖子

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这样奖金是包括的,单位承担的四金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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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妈咪的兔仔 的帖子

单位有无选择权?
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有选择权吗?答案是:没有,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值得了解。
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有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在工作满10年的情况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要劳动者提出,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才行。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选择权的。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所改变。该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该条规定就与上面《劳动法》第20条的内容有所不同,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选择权。

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当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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