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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公司部门业务外包,人员需要与外包公司重新签约,但是对方不接受工龄。因此需要与原单位协商工龄赔偿问题。请问: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针对已有工龄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无固定劳动合同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赔偿中有什么不同?
根据劳动法,至少可以有N+1的赔偿,但是2N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协商到的?其次:N指的是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还是最后一次签约年限?只有申请劳动仲裁才可以最大化保证自己的权益吗?

[ 本帖最后由 rpllily 于 2014-6-17 14: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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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指在本公司已经工作的年限,2N是在公司违法解除时才有;当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无固定期限与固定期限在补偿金上计算方式无区别,因为是看已经服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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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搭车同问: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 按照劳动法是赔n+1,还是有12个月上限规定的?
该员工在公司已经服务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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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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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OZEN的妈妈 于 2014-6-25 22:30 发表
搭车同问: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 按照劳动法是赔n+1,还是有12个月上限规定的?
该员工在公司已经服务17年。
同问,如果是已工作10+年,那手里是无固定或是有固定年限的合同,若碰到公司裁员什么的,有何赔偿上的区别?
那么,如果是无区别,那这个无固定合同的优点在何处呢?(对劳动者来说)
现在因为劳动法好象并没硬性规定要过10年后签无固定,很多公司,多数是不会和我们签的。如果我们自己提出,但公司拒绝了,反而弄得牢得僵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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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楼妈咪的兔仔 的帖子

按规定第三次合同就为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合同期为三年(目前都是三年为多),一个大学毕业生为22进单位,如果这个单位这个人认为不错,想干下去,这个单位也认为这个人不错,第三次只有28就是无固定合同,实际上也没有十年,只是平时不用再另行签约,别得基本也没有什么变化,。。。。。。。现在无固定期与有固定期也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签约问题,如果单位要你走你也得走,补偿金是按本企业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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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很容易被误读为等同于长期保障,其实就是不固定期限而已,也就是随时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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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楼burninglife 的帖子

不是哦,如果公司要解约,固定期限的话,公司如果有耐心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用支付从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公司要解约,只要员工没有过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员工可以去仲裁,要求2N的经济补偿,而这个N是从入职开始计算的,差别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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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emily2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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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mily2000 于 2014-7-23 22:52 发表
不是哦,如果公司要解约,固定期限的话,公司如果有耐心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用支付从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公司要解约,只要员工没有过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 ...
是按基本工资补偿,还是总收入。(奖金,四金包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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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emily2000 的帖子

如果按你说的,那这两个合同就还是有区别的?在公司要裁你,而你无过错的时候,对吧?
不过,现在问题,关键在于, 这个无期限合同,不是硬性规定,在满十年后,要劳动者自己提出的,但这时如果公司拒绝签无期限合同的话,就不好办了。反而弄得会和公司关系不咋样了,这点也是劳动法的一个漏洞,干脆硬性规定了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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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chunnuanhuakai 的帖子

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这样奖金是包括的,单位承担的四金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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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妈咪的兔仔 的帖子

单位有无选择权?
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有选择权吗?答案是:没有,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值得了解。
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有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在工作满10年的情况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要劳动者提出,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才行。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选择权的。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所改变。该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该条规定就与上面《劳动法》第20条的内容有所不同,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选择权。

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当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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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楼emily2000 的帖子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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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妈咪的兔仔 的帖子

不是签第三次合同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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