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Recy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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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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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要求,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以任何名义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补课,严禁引导、唆使本校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教师,要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