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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义务法律咨询

我替朋友请教一个问题:
朋友小时候过继给膝下无子的大伯(法律上办过手续的),成年时回到上海,入户口时以儿子的身份进入亲身父母户口本——入上海户口后3年大伯去世。后来朋友去了国外,期间也回国看望父母,平时也寄钱寄物给父母的。现父母相继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现金若干。如今朋友的哥哥说他没有继承权,因为他已经送人了,朋友犹豫是否可以通知法律来分得父母的财产? 胜算有多少?

[ 本帖最后由 怡君的妈妈 于 2012-1-5 14: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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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齐齐妈妈(律师) 于 2012-1-5 15:53 发表

1、按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如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则可以适当分得遗产。2、我个人观点认为:本案例中,因收养导致其对生父 ...
谢谢齐齐妈妈如此迅速的回复!
有个疑问,他户口以儿子的名义迁回上海,不是等同于解除收养关系吗?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其实当初就是为了安慰大伯的,实际上他从小到大的生活费都是亲生父母支付的, 大伯留下的财产是兄弟姐妹分掉的。他没有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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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看来朋友回国打官司也没有胜算了,唉!

谢谢齐齐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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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还有一个疑问,对于这类遗产问题,是不是也有诉讼时效?还是若干年以后也可以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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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3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我的理解是: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父母的,哥哥没有去变更,只是住进去————这个还是属于共同拥有吧? 只有当房产证名字变更时才算侵犯他人继承权,对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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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5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明白了,看来应该现在是了断的时候了。

再次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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