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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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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志们都认为协议没问题,
其实就财产分配本身,看起来并没有什么。

其实让我觉得心理不舒服的是:
1、GG身前,GGPP对所有人宣称的一直是,他们居住的房屋是给孙子的
2、不管是家族企业,还是LG名下的公司,财务状况应该透明,而他们以偿还债务及支付1条房款的名义,不公开财务状况。
   这个,即使LG没异议,也侵犯了我作为他妻子的权利
3、如果PP现在不来牵涉我们现在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要以法律名义来保障她的权利),我也不会牵涉前10年的财务状况。
   但如果PP有权利干涉我们居住的房屋,那么我也有权利干涉公司的财务状况
4、外地我们名下的房产,不管最初房款支付方是谁,是我们结婚不久就由GG做主写在我们名下的,不管是赠与,
   还是什么,PP应该没有权利要求更名了

5、试想:
   如果WW上任何一位MM,LG即使为某公司打工10年,该公司给予的报酬就是一套房子,(唯一没有办妥的就是法律手续)。
   而现在该公司以法律的名义,来收回房屋,你们没有意见么?

6、至于PP的赡养义务,我一直主动提出要尽的。但现在的问题在于:赡养义务等同于一切生活来源么?
   老实说吧:PP平时的开销,吃穿可能比我少,但其它的,乱七八糟,保健仪什么,包括护肤品,都是我用的至少DOUBLE的价格。
   如果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我不知道我是否可以支付得起。
7、居住权的问题:
   从情理上讲,居住权没问题,即使不写,PP也有我这里的居住权。
   但PP以保障她的居住权的名义,到居委要求调解,并要求我将外地房屋更名给她。
   但后来又变成,更名给她女儿,又到我上海居住的房屋要求居住权,这有点矛盾。
   并且说,要以协议的形式写下来,保障她的权利。
8、PP和我们讲了十年的父子/母子的关系,并以这个名义让我们无条件的不干预公司的财务状况,偿还GG的债务。
   现在又以法律的名义,来要求我将房产更名,这个,到底是什么呢。
   法律,只适用于他们吗?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见仁见智吧。
这里很多MM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宽容大方,我可以理解。
但作为身在其中的人,我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的。

我的想法可能比较简单,
如果以母子(亲情关系)来处理,PP没有任何权利来主张我们名下的房产,大姑子名下的,和我们也没关系。
如果以法律关系来处理,房产按法律处理,那么债权债务也以法律关系来举证,赡养义务也按法律规定的进行。
如果按遗产处理,那么PP现有的货币资金,应该也有GG的一份,不管多少,即使LG同意放弃,是否也应公开一下?

[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12-7-13 10: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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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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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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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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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志们,帮我看看。
反正我是觉得这个协议有点莫名奇妙。
???????????????????

估计明天还要逼着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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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lla 于 2009-9-27 22:20 发表
房子太多也是麻烦,我的一个乡下邻居,一穷二白,没有给3个成年后儿子一个子,3个儿子都白手起家,但都父母好的不得了


还有老人应该固定在一个孩子那儿,对她健康和心境都有好处
其实PP并不是真的想和我住在一起,她要居住权的目的是告诉所有的人,虽然这是我的房子,但她想来就来
这样我的日子过得可以不舒服一点。

[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7 2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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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ndyshang 于 2009-9-27 22:32 发表
你们自己的房子为啥要给她居住权?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如果不能继承就算了哄老人开心一下
她要居住权的意思是,她想来捣蛋的时候就可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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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ndyshang 于 2009-9-27 22:58 发表
好像有点侵犯你们隐私的味道啊
其实对房屋归属,我倒没什么意见。

主要是第6和7条。

第6条,
居住权,用PP的话,是这样说的:
我不管他们住在哪,我想住的时候就要住。

第7条,
一切费用由三子女共同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其实主要是针对我们的,PP是个有钱人,有费用估计也就三分之一是我们出,其余的应该都不用两个女儿出的。
这个不知道是谁提出的(估计是PP和两个女儿),不过居委大叔们,不知道怎么公正的?

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据我这个不懂法律的人了解,应该是有条件的:
1、PP必须确实没有经济生活能力
2、有标准的,城市户口多少,农村户口多少
3、根据子女的实际赡养能力,也要纳入考虑

其它的,请大家帮忙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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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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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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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athy_tang 于 2009-9-28 09:21 发表
A和C的差价很大么?搞得很复杂
是的。
A的市价大概30多W。
C的市价大概2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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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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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澄汁妈妈 于 2009-9-28 09:34 发表
另外假如你PP啥都没有你们不是还是要供养吗?就当她啥都没有(当然心理会不舒服,可是只有这样才能够释怀),写明每个月付多少生活费,不要去管别人出不出,做到自己做的就够了,
不是介意PP的财产。
主要是:
我们婚后,LG所有的收入,都被GP以付他们上海居住的房屋贷款(名义上一直说是以后留给我儿子的)和偿还GG债务的名义统统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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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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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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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咪咪哆哆 于 2009-9-28 14:06 发表
太复杂了,我看看左一份协议右一份协议,头都大了。
是的哦。
所以我也不想协议了,直接按法律走吧。

不要协议了,再协议下去,估计体重要向你靠拢了。
不过这倒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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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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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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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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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1#jslj188 的帖子

删掉?

我去炒个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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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slj188 于 2009-9-28 17:02 发表
不用删!没事,已经到家了啊,爽的
是一直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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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渺渺眯眯 于 2009-9-29 04: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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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的钱我是从来也没想过要的。

不过现在我觉得不舒服的是,PP他们的出尔反尔。
包括LG现在也是郁闷得很,和我说,这个协议签好,以后这个老娘不会给她好脸色看了。
(母子还是母子,这个话,也就是现在起作用而已)

LG工作十年,对我们这个家的贡献也就是这套房子而已,现在要拿出来做遗产分配,能不郁闷么?
人生有多少个十年,不过现在我们应该庆幸,这个是十年,如果是二十年,三十年,那么,对我们这个家来说,是什么后果哦?

无所谓了,昨天和LG谈好,
房子过户给PP,至于她高兴给谁,是她的事情。
一切费用改为赡养费用。

PP愿意签就签,不愿意她爱干吗就干吗吧。大不了就是房子归她。
这样我倒也省事了。
(原来的协议说是无效的,对我名下的财产做了分配,但没有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上,坦白说,我争的是口气,并不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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