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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软件] 继续更新《白领女性私人律师》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
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2002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分析
地下建筑物,因其性质不同,所有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问题的关键在于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跟开发商是进行如何约定的。
从性质上来讲,地下建筑物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人防工程。出于公共的、国家的利益考虑,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委托物业部门对地下建筑物进行管理(主要是用于出租),管理的收益归国家所有,物业部门可以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
一类是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地下车库进行出让和出租,其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
一类是全体业主所有。地下建筑物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物业公司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地下建筑物进行管理(主要是以对业主进行出租的形式),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充作房屋的大修基金等等。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是一致的,可以推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私自出售和出租地下车库的做法是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上海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994
《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0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考虑到与房产相关的种种问题,一旦出现开发商侵权,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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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作者的庐山真面目
案例
Anna是一家著名杂志的编辑,平时酷爱看青春偶像剧,尤其是韩剧。最近更是迷上了《宫》,Anna在自己的Blog上随着剧情的发展写了很多的读后感和随笔,其点击量猛增。在网友们的怂恿下,Anna开始着手编写《宫》的番外篇。Anna的文字功底深厚,场景对话也设计得巧妙风趣,番外篇一时之间被无数网友奉为经典,争相转载。
让Anna气愤地是,有些网友不经过自己的同意,任意转载不说,还堂而皇之的冠上了自己的名字。有些网站更是擅自将其列为收费下载内容。Anna向该网站反映,要求网站将自己的姓名标注上去并支付稿费。但是,Anna在Blog上使用的是网名而非真实姓名,而且由于番外篇流传甚广,Anna始终不能证明自己才是番外篇的真正作者。

评析
随着网络的普及、Blog的诞生,类似本案的情况越来越多。
作者身份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文章上的署名是作者的真实姓名的,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
(二)文章上的署名为作者的笔名、网名或者无署名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撰写人承担证明自己是作者的责任,比如原始的书面稿件等。如果是直接在网上创作完成,则举证更为困难。
网友未经Anna的同意任意转载,属于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转载他人作品的,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网站、网页出处,否则,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网站借用Anna的作品进行收费下载,应该获得Anna的同意并支付其一定的报酬。网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即网站)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3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274

律师建议
    在网络上撰写文章,应标明自己的名字。若不希望别人转载,必须标明“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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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还有书送吗?
有的话,请短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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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帐号炒股要书面约定违约责任

案例  
    Jenny是一家外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平时小有积蓄。一日,她借用朋友张先生的帐号,在网上申购新股。两人协定,借用张先生的帐户,资金由Jenny承担并负责交易;如果中奖的话,分给张先生10%。结果张先生的帐号果真中了。在上市当天,张先生未经Jenny的许可,将该股票卖出,但不愿意将所赚利润分配给Jenny。  
    两人因此产生了纠纷,Jenny认为,张先生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将股票卖出,卖出价和最高价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致此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要求张先生予以赔偿。  

评析  
    Jenny和张先生在购买股票之前,已有协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原则,Jenny和张先生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所订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该协议,Jenny享有获得新股中奖的收益,负有给付张先生10%利润的义务;张先生享有获得10%利润的权利,负有返还本金和新股中奖带来的收益的义务。张先生霸占Jenny的钱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违约。Jenny有权要求其返还。  
    另外,根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的涨跌更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Jenny并不能证明她受到了实际损失,因此,不可以就卖出价与最高价之间的差价要求张先生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律师建议  
    关系到资金帐号的,建议使用自己的身份和帐号,包括银行信用卡等。双方协定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并在协定中约定违约责任,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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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无辜受流氓软件“坑害”

案例  
    Jyice是一家大型网站的编辑,平时的工作就是负责网站的后台和前台管理。由于工作需要,Lyice每天需要浏览大量的网站信息和资料。不知从何时起,Jyice上网的时候一直被“流氓软件”所干扰,怎么删都删不掉,开个机都要半个小时,更过分的是,还把注册表给修改了。有时候一动鼠标,就跳出个“恭喜您!请登陆***网站,美女贴图应有尽有!”一次,Jyice在搜索网上资料,那些无聊广告和对话框不断的跳出来。正好被Jyice的经理路过看到,经理以“上班时间做与工作不关的事”为由,扣了Jyice一个季度的奖金。Jyice真是有苦说不出。  

评析  
    前些日子,持续一年的国内“流氓软件”第一案——“百度、搜狐、中搜诉8848插件案”终于在北京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下画上了句号。  
    流氓软件,是对介于正规商业软件和病毒之间的一类恶意软件的统称,它们采用强行或者秘密安装的方式让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安装,并且安装后不容易删除。主要有广告软件(频繁弹出广告,消耗系统资源,使其运行变慢等)、间谍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浏览器劫持(用户根本无法将其卸载,被劫持后,用户只要上网就会被强行引导到其指定的商业网站,严重影响正常上网浏览)、行为记录软件(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恶意共享软件(使用“试用陷阱”强迫用户进行注册,否则可能会丢失个人资料等数据。软件集成的插件可能会造成用户浏览器被劫持、隐私被窃取等)等几种。  
    对于“流氓软件”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主要以通过《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保护。流氓软件侵犯了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网民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建议  
    对于流氓软件,建议定期查毒杀毒。同时,不要随便点击自己不熟悉的网站,对于跳出来的网络对话框,直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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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期间的发明归谁

案例:  

    张小姐是某大学刚毕业的环保女博士,留校担任了团委书记。一日,张小姐应市环保局之邀请,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的课题。寒假里,张小姐在大学实验室里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了实验和测试,终于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课题研究。之后,张小姐与该大学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大学认为张小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归单位所有;张小姐认为这项发明是自己在业余兼职期间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自己。  

评析:  

本案是涉及专利申请权争议的案例。职务发明和兼职期间的发明到底归谁呢?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神情批准后,发明人是专利人。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张小姐的发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张小姐虽然是大学工作人员,但其担任的职位是团委书记,和印染污水处理没有任何关联。其次,张小姐是受了环保局的委托,而并非完成大学布置得工作任务。另外,张小姐虽然借用了实验室,但是她只是利用了废旧原料、工具和试纸,还达不到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程度。因此,张小姐的发明不属于其职务发明,该项专利申请权归张小姐所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律师提示:  

   判断职务发明,主要看该发明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以及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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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编剧可以擅自使用作品吗

案例:  

    张小姐被誉为某剧团(A剧团)的“美女编剧”,不仅人长得楚楚动人,编剧才能也为剧团一致认可。2004年,张小姐接到剧团要求其编写以上海改革开放为题材的任务。张小姐跑了上海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搜集了大量素材,并在2005年初创作了舞台剧《翻天覆地》。但由于当时剧团接到临时任务要表演另一剧目,因此一直没有排演该剧。  

    2005年底,张小姐看剧团一直没有动静,于是将《翻天覆地》提供给另一个剧团(B剧团)使用,并获得了一笔使用费。2006年初,A剧团完成临时任务后欲排演《翻天覆地》,却发现B剧团已经公演了。A剧团遂要求B剧团停演该剧目,遭到B剧团的拒绝。A剧团不得已将张小姐和B剧团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职务作品权力分配的典型案例。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作者与所在单位是劳动关系。即作者应该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的在编人员和从其他地方借调的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创作的作品应该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即该作品的创作是基于本职工作或是单位指定的任务。  

    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分配,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本案中,《翻天覆地》虽然是A剧团布置给张小姐的任务,但是其著作权归张小姐所有。根据上述规定,A剧团享有优先使用权。张小姐将《翻天覆地》剧本卖给B剧团的行为,违反了“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规定,侵犯了A剧团的优先使用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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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炒手“断送”职业路

案例:  

    严小姐是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仅人长得漂亮,其业务水平在公司内部也是稳坐第一把交椅,被誉为公司的“美女职业炒手”。2005年6月,严小姐的朋友巩某要求与其合伙炒股,严小姐受到利益驱使,两人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由严小姐出资,以巩某名义开立账户,购买股票。股票的所有权属于严小姐,严小姐按每次交易收益的10%支付巩某报酬,亏损由严小姐承担。8月1日,严小姐在甲证券公司以巩某名义开立了账户,购买A种股票2000股,B种股票1000股,共计7200元。8月3日,巩某代严小姐做成一笔交易,盈利5000元,巩某获得报酬500元。8月7日,严小姐又利用内部信息获利2万元,巩某获得报酬2000元,8月10日,巩某乘严小姐出差期间,将手中持有的B股1000股全部抛出,又待该股下跌时购入1000股,赚得“高出低进”差价3000元,占为已有。严小姐知道后颇为不满,两人遂发生纠纷。  

    2005年9月,严小姐私自炒卖股票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当即被公司辞退。  

   

评析:  

    案例中的情况是许多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经常会犯的错误。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严小姐借巩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既是违规操作,更是违法行为。  

    至于严小姐和巩某签订的协议,侵害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该被认定无效。协议无效的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得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另外,《证券法》也做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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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恶意透支,信用卡谁买单

案例:  

    Linda是一位公关公司营运总监,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出入各种时尚场所和飞往世界各地。为了使用方便,她和正处热恋中的男友(Jack)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世界通用的主信用卡及副卡各一张,主卡由Linda自己持有,副卡则送给了男友。  

    两个月后,Linda和Jack由于感情不合而分手,但Jack并没有将副卡还给Linda,Linda也未到银行办理消户手续。在之后的短短一个月中,Jack持着Linda给自己的副卡消费了近10万元。银行向Linda发出了还款通知书,多次催款未果。Linda认为该笔款项应该由副卡持有者(即Jack)负责偿还,自己拒绝偿还。Jack则认为自己持有的是副卡,还款应该由主卡持有者(即Linda)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  

    所谓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持有人,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的批准,允许持卡人以超过其帐户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其本质是发卡行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用贷款。  

    信用卡透支,根据透支金额的大小、期限和动机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并且经发卡行催讨无效的透支行为。透支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侵害了发卡行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返还透支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Linda和Jack申请了信用卡后,理应按照该卡章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使用,但却在还款的时候发生了纠纷。主卡和副卡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对外应该共同承担债务。因此,Linda不能以透支行为是由Jack所为而拒绝还款。Linda应该首先偿还银行款项,而后向Jack追偿。  

   

   

法律依据:  

   1.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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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车辆发生车祸后的赔偿如何分配

案例:
Mary和July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职员,两人的住片离公司很远。为了上下班方便,两人共同出资购买顾一辆polo轿车,其中July出资5万,Mary出资7万。Mary的朋友陈某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几度上门推销车辆保险,Mary碍于人情,同意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陈某为Mary填写了投保单,合同中约定Mary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3日至2006年5月3日。
2005年1月,Mary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全部毁损,Mary也当场死亡。在交通事故后,Mary和 July的家人一起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Mary提投保和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Mary进行赔偿。同时,因投保车辆属于Mary和july共有,Mary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只能赔偿Mary应得份额部分的价值。Mary和july的家人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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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虽然Mary和july共同出资购买轿车,在为该车投保后,Mary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是Mary实际保管和驾驶polo轿车,因此应当认定Mary对该投保车辆享有完全的投保利益。保险公司提出“只能赔偿Mary应得份额部分的价值”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损失补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的额外利益,即被保险人有权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Mary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后,应该与车辆共有与july按照各自对车辆的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律师建议:
关于共有财产的保险,当事人之间一定要协议约定赔付责任和赔偿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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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话,请短我,谢谢!

如何送花呀?不会啊。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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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楼点鲜花就可以,下周你短我地址,我给你书,不过快递费自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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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4#一帆宝宝 的帖子

已经短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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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休了3个月保胎假,给了8折工资,产假休完后发双薪时,却扣减了70%,只给了30%。但双薪是没写在合同里的(合同里只有“工资按照约定”),按照公司惯例,几乎每个人至少能拿到双薪,而且我的考评也是良好,只不过生孩子请假时间长,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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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按公司章程处理。

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按公司章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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