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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 如何把握尽孝的尺度可以既让重男轻女的父母觉得还行,又不会觉得自己的付出太不值得?

要学会说不
否则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
亲人之间也是这样的
时间久了的话
总归不会长远的


父母已经几十年的人生经验,所以已经很难改变了,所以要态度委婉的学会说不.

我的父母是非常的通情达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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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父母还算是不错的,心疼经济状况不好的.有些父母是向偏经济状况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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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6#
其实要从老人的角度去理解这些事情.
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我们也不能生活的这么好,至少在十八岁或者上大学之类的,父母都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正如我们付出给自己的孩子一样的.
做到自己能够做到的,不能想那么多,付出总归有回报的.
同时也要有自己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吧.
代沟肯定是有的,现在十岁的年龄差,人们的观念就很不同了,所以有的时候,不能太较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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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6#
我的父母也是每个孩子都担心.我就说一位老婆婆,两个儿子.一个做伞,一个制砖,结果老婆婆晴天担心做伞的孩子,雨天担心做砖的孩子.后来有人让她换一种想法,结果她就每天快乐的生活了.我的妈妈本身是有文化的,她知道的,但是有的时候不由人的.

我说,越管的少的孩子越能生活得好,因为没有靠山的话,他会自己努力的,事实也证明是这样的.所以当儿女都有下一代的话,就不用太操心了.至少在养育隔代方面不要起主要作用,也是因为观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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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qy8888888888 于 2009-7-21 14:17 发表
感情是没发强求的, "世上只有妈妈好"是奢求,以前一直想不开,最近看了一个电视采访, 一个犹太籍的上海女儿的妈妈,如何对待他的女儿的, 为了霸占女儿的财产,不遗余力地送进监狱..........
看了之后想通了, 比她好多了 ...
这叫身在福中不知福,孤儿好吗?到福利院去看看吧.

记得新民晚报前几天上面,两家人家,一家是女儿占了父母的房子,本身房子是父母的,然后女儿想方设法转到了自己的名下,后者法院差女儿还了几十万给父母;另外是儿子,瞒着老人把老人的房子给卖了,后来法院也是判还给老人几十万.

独生子女,老人死了,东西还都不是他们的,为什么都等不及了?一般现在的老人不会捐给慈善机构的,都会留给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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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mwb.xinmin.cn/xmwb/html/2009-07/16/node_27.htm
7月16日新民晚报A26法治视窗



为争房产 父女反目走上法庭
瞒母卖房 儿子被判偿还损失
两起父母状告儿女案凸现孝心、亲情淡漠与缺失
江跃中 夏芸 薄萱



  父母亲出钱购买的房屋,女儿却要占为己有;七旬老母将房子赠给儿子助儿还贷,儿子却立即把到手的房子卖掉。案件中的两家老人,不得不将儿女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青浦区法院和宝山区法院分别判决女儿和儿子,向各自的长辈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和损失15万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凸现了眼下儿女辈孝顺心和亲情的淡漠与缺失,社会应强化中华美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



  案例一

  返还不当得利

  家住青浦区的严先生和陈女士夫妇膝下有一个女儿。1997年,两人从同村的老郑手中受让了一处房产,1998年至2000年间,夫妇两人分4次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款。

  1998年,女儿严小姐请求父亲将这套房屋借给她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严先生在向房产公司咨询后,得知超过法定年纪的人不能贷款,于是便提议用女儿严小姐的名义贷款,并且把2000年以前的发票收据的名字,都改成了女儿的名字,还用女儿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严先生告诉法官,为了保全房屋,他每月自行向银行还款,至2004年房贷还清。

  谁知房屋到手后,在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上,父母和女儿产生了极大分歧。严先生夫妇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并且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女儿严小姐在取得房产之后并未支付对价。严先生夫妇要求法院判令严小姐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及其利息。

  面对父母的起诉,严小姐表示,在还贷期间,她与丈夫有很长时间不在上海。为了还款,除了最后一笔购房款之外,其余欠款均是自己交由父母支付的,并非父母自己出资,因此自己获得房产权是天经地义的。她只同意返还父母最后一笔购房款8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严先生夫妇对系争房屋的首期购房款究竟由谁支付存在异议。严先生和陈女士认为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的,收据一直在自己手中。后因为夫妻间争吵,严先生一气之下将收据交给了女儿。严小姐则认为系争房屋的房款虽由严先生经手交付给了房产开发商,但这其中除了第四笔款项之外,其余均为自己交由父母支付的,并非父母本人出资。

  法院审理后查明,严先生和陈女士对房款收据的原始持有及长期持有,其效力明显优于严小姐,所以严小姐拥有房款收据原件并不能说明房款是由其本人支付的。而严小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房款支付给父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严先生夫妇误以为房屋为自己所有,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女儿取得了房产,并未支付对价,严先生夫妇因此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被告严小姐基于父母支付房款的行为而取得房产,对严先生夫妇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将房款返还给严先生。最终,法院判决严小姐向父母支付20余万元的房款。

  案例二

  偿还卖房损失

  1995年傅先生结婚后,在本市宝山区买了一套房子。2005年,他的七旬老母为帮助儿子尽快还贷,将自己在市区的一套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傅先生在成为房屋产权人后,可以用房屋租金来偿还所购房屋的贷款,但他必须保证老母亲对原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居住权。2年后,傅先生夫妻瞒着老母,将房屋出售,获得现金30万元。他们将其中15万元用于还房贷,另外15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今年3月,老母将傅先生夫妇告上宝山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她的损失15万元。庭审过程中,傅先生同意老母的诉讼请求。但其妻认为,自己正在办理离婚,且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母子二人所签,且合同明确约定受赠人为傅先生个人,所以只对其二人有约束力,傅妻并非合同当事人,在这次纠纷中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胡先生支付其母亲15万元。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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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4#
到现在为止,我还是觉得父母对于我来说,就是最大的精神依靠,因为无论我在外面混得多么的不如意,父母都是不会讲什么的,并且全心全意的去帮助你.这些不是钱能够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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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4#
其实女儿和妈妈,儿媳和婆婆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相对来说,前者的关系要亲密并且不是太介意,而后者则客气生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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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斐1015 于 2009-7-21 22:44 发表
让我说句公道话:还是独生子女好!家长里短的纠纷全部都可以免去。清官难断家务事,千金难买耳根清静!
其实并不在于是不是独生子女的.
父母的付出都是无私的,只是有些人稍于表达,有些人不善于表达而已.对于现在上年纪的人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吃了很多的苦的,也许并没有多少的财产之类的.所以如果和别的人去比较的话,也许会有很大的失落.
父母是无法选择的,但人生之路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只要自己付出努力,会改善一些的.

独生子女更具有风险性,在这种环境下,谦让,团体等精神是不易培养的,以前根本不用考虑的事情,现在就成了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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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8#
素质的问题也不是一天二天能够解决的,素质其实是包括各方面的,文化只是一方面.
一龙生九子,九子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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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2#也不尽然
说我亲戚的例子吧.
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只有女儿考上大学出去了.女儿应该是老大或者老二.父亲是部队的干部,所以家属随军,二儿子留在老家和奶奶一起生活.其余的孩子都是和父母一起的.后来复员回来,二儿子也大了,当然妈妈和儿子没有什么感情.给大儿子盖了十间上下的楼房,二儿子分家的时候,给了五十元钱和半袋面,奶奶还跟着.大儿子二离三娶,基本上不理自己的妈妈,对爸爸还是尊重的.爸爸后来死了.大儿子不理自己的妈了.
所以我是非常感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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