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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因此,新修改后的制度工作天数20.83,是用于计算加班工资的
月计薪天数21.75,是用于计算病事假的
不过偶是按照当月实际计薪日(即当月的工作日加上法定节假日)计算病事假的,不然的话,如果员工当月请事假,一天都不来,他还能享有0.25天或者1.25天的工资,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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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zhjd 于 2008-1-13 10:19 发表
那么请问各位,计算加班工资时,是不是还要从当月的工资总额中乘以70%作为日工资呢?
因为以前如果计算国定假日加班时,我们都是这么算的。例如:月薪3000,若他在10/1日加班,则10/1的加班费为:日工资(3000/20.9 ...
目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在执行中,所以可以用当月的工资总额乘以70%除以20.83天,做日工资基数。这是我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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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jwang777 于 2008-1-13 16:31 发表
应该不算你的错啦,这是刚公布出来的。Take 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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