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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理] 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之宝典(只改题目,未改内容)

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之宝典(只改题目,未改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相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07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刚递到该分局法制办(申请复议受理部门),未经立案,该办工作人员就即表示打电话联系该分局交警支队,查明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当即表示,通知交警支队撤销。
斗争获得胜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8-4-13 2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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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习运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策略,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和“敌人”“斗争”要把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同学们在遇到警察叔叔在给你车辆(包括虽然对你车辆处理完毕,但还在处理周围其他车辆时)贴违章停车罚单情况时,应注意掌握几点:
1、和警察叔叔“斗争”时,既要语气和态度要好,又要不低三下四,切忌语言不文明,意思要表达清楚。交通警察叔叔执法时全天候佩带录音笔,可以记录双方当时的交流内容,你要举证时,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回放当时的录音。如果你语言不文明,处理时对你极为不利。
2、如果你手机有拍照功能,可以当场拍下该警察的照片,以便举证时使用。
3、警察叔叔实在不肯收回单子,你就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在单子“当事人”上写一栏中写上你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最好手机号码)、驾驶证号码。千万不能让他写”不在现场“”无“之类的内容。他不肯写,你就大声(主要是让他身上的记录表录下来)和严厉地对他说”这位警察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我再一次明确告诉你,我的姓名不是“不在现场”而是“***”,请你尊重我的人格,并把我的名字记录在单子上!!!”你一旦这样说了,警察叔叔会“发虚”的!
4、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将单子让你署名签收(这是法律规定的),注意,一定要在他的存根上签到你的名字,同时在名字后面写上一句话:我愿意及时离开,具体时间**日**时**分**秒!!他不肯,重复上面3的表达!!
坚持以上四点,特别3/4点其中的某一点,就充分证明警察在执法时,你已经在现场,并愿意离开,依据《交法》第92条第2款,你就无需被罚。你的罚单也不必担忧了!告一次,赢一次!!!一打一个准!

当然,交通安全法规还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哦!!!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3: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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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柠檬妈咪 的帖子

这个警察遇到我,也是他的福气,让他免费业务培训,多学点法律,长长见识!
也告诫他,做人要“厚道”!能让则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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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cyk妈妈 的帖子

如果依据这位同学所述,这个事情肯定能搞得定!
请参考我的帖子,或简或繁,如何处理,这位同学自己定 ,走程序的话有点费时间、精力。(我的单子花去我半个晚上(写复议书)和半天时间(跑那些衙门斗争)
但老百姓的抗议,对警察的执法态度有促进,大家都维权了,一些“拽”的警察吃了“钉子”了,今后也就收敛些了,不会这么“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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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nini妈妈66 的帖子

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60天时限呢!警察的录音证据也要保留60天。只要你当时直接和他对过话(一般同学都会“求饶”的,这个就是证明你在现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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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柠檬妈咪 的帖子

俺真的是农民
在遇到问题是,我习惯研究和学习!
在学习中强大!
我到交警队
问警察(据说是他们的指导员)
我:可以向我解释我这个单子上列举的全部法律法规吗?
警:我们没有这个义务
我:请你对你的言行负责,今天我带了录音设备,你的言语将是表明你工作态度的证据。或许也是今后行政复议乃至诉讼的证据。
警:(想了想)你可以上网查
我:我不会上网
警:可以看书面的
我:没别的地方看,就来专门找你的来看。我想你一定会有的吧!没有的话,就天大的笑话了
停顿僵持————
我:(打破沉默)执法和对违章处罚是你的权力,但请你解释执法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我的权力!请配合我行使我的权力!
警:(让人拿来交通法),比较和蔼地解释其中条款
(他中了我的”陷阱“)
解释过程中,他也觉得有些牵强附会,我暗笑!!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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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heqing 的帖子

不会的!也不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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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恺恺妈妈 的帖子

你的问题分两个层面答复:
1、申请行政复议和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2、但个案都存在胜诉是否有可能性的问题。
象恺恺爸爸妈妈的这个事实,好像胜算几率为O,否则警察去喝西北风咯 咱们也不能无理取闹啊!
建议尽快“自首”认罚!!

下次提请恺恺爸爸注意安全驾驶,不要超速行使哦,注意啊!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6: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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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往事如风 于 2007-10-24 19:41 发表
LZ真是太厉害了,偶对你佩服的一蹋糊涂,已经把你当成偶像了
嘻嘻,过奖了!
感谢同学们的热烈捧“贴”,百事可乐将奉献更多有价值的原创贴,与同学们共议!


另外,百事可乐需要郑重声明的是:
我与警察叔叔“斗争”的本意是善意的,人民警察叔叔绝大部分是好的,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我曾经亲历!和蔼可亲的,他们也很辛苦,风里来雨里去,也向警察中的好警察致敬和学习!
与人民警察叔叔共同“切磋”法律法规是我的一大大爱好!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2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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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韦小六 的帖子

谢谢了,
一个帖子,引来好多粉丝,63个回帖,回帖率达到5%,感谢同学们的热情!

多年的开车,确实总结了许多应付不合理处罚的经验。
我总的原则:该受罚的,坚决执行;不该受罚的,坚决斗争。
本人至今:该受罚的,一件没有;不该受罚的,全部斗争并获得胜利!
所以:至今仍是违章现象的“处男”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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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6#砚舟 的帖子

好像很难,个人以为难度是:
1、警察的拖车并未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成立的问题,它不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

2、即使警察拖车违法,你很难举证你的车辆损坏和警察拖你车辆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可以找分局一级公安部门投诉反映问题,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渺茫。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5 12: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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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1#gracewgy 的帖子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简称为“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来看,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心态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是使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观基础。如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象您所说的因堵车导致无法按时下高架,确系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行为,理论上说均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正确的话,是否就是不可抗力--->无行政违法行--->无行政处罚?

可以试试,但有深度,不象简单的违章停车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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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6#gracewgy 的帖子

与您共勉!
与警察打交道:
1、首先不要无缘无故的“怕”与其娘舅爷叔地求他(十个警察九个不会让,除非你是会发嗲的MM ),还不如运用法律武器和他“扳道理”,要让他讲出您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你对事实的解释和陈述,以及申辩。
2、也不要无理取闹。铁定的事实,不要强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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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7#zhiyuemm 的帖子

要看标志上的文字说明,一般都有。比如外地牌照车辆高峰时段高架限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标志上无文字说明,警察的解释成立,可以处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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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帖了,还有这么多旺旺的朋友关注,历久弥新,实在感谢感动

百事可乐祝旺旺的朋友们,身体健康,孩子茁壮成长,家庭幸福和满!

真的都百事可乐!诸事顺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8-2-5 11: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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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Tmeansit 于 2008-4-12 23:48 发表
复议成功了,谢谢!
祝贺!!!
走的是非程序还是正规程序 成功的呢?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8-4-13 2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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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宝妈妈是我目前知道的第四位成功者
ITmeansit是第三位
但愿有更多的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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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伦伦妈妈 于 2008-4-26 21:52 发表
为什么不检讨一下自己的过错行为呢?????难道不能自觉遵守一下交通法呢????上海有多少辆汽车呢?全部像你这样乱停放或者停放几分钟会是怎么样呢?去想一想吧!!!!
有点道理的,终于等到不同意见了,很辩证的意见,虚心听取了
谢谢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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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昕妈咪 于 2008-4-27 21:22 发表
请问那位高人,如何申请复议?去哪个有关部门?拿啥表格?
各个公安分局的法制办或者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是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这两个部门都可以受理,公民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行政复议。
不要填什么表格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即可,想打官司一样。如果受理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正式立案受理的话,会给你相应的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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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藉此能改变公安民警执法的一个惯例。
即当驾驶员能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包括虽开具违章单但民警尚未离开)及时赶到,就不算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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