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香茗一杯倚清风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发表于 2007-8-7 09:24
显示全部帖子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章程
编辑:admin 撰稿日期:2006-9-21 阅读次数:835
第一条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是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由本市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中小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组成的学生课余文艺团体。
第二条 本团定期为广大师生演出,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推动本市中小学生、中专职校校内外学生文艺活动的蓬勃发展,同时积极参加国内外青少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在艺术实践活动中,提高团员的审美能力,发展艺术特长,培养艺术人才。
第三条 本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由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本团设名誉团长、团长、副团长若干名,聘请著名艺术家任艺术顾问。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部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条 本团下属各分团(队)由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艺术教育委员会与负责组建的区(县)教育局以及有关单位共同领导。分团团(队)长、副团(队)长和指导员、艺术指导由负责组建的区(县)教育局以及有关单位的领导与上海市的领导与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部协商任命。
第五条 本团所属各分团(队)均应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团(队)的思想、业务和组织建设,认真做好团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凡思想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中、小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所属的分团(队),经有关分团(队)考核初审,报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审查批准后为团员,发给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员证徽。
第七条 本团团员必须积极参加各艺术分团(队)的学习、训练、演出活动和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生艺术团的章程和有关纪律规定,并定期交纳团员注册费。
第八条 对在演出比赛活动中成绩显著、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团员,报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审查后予以表彰。对不能认真坚持参加活动、思想品德不良和学业不良的团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劝其离团。
第九条 各艺术分团(队)的训练、演出计划、总结和演出活动情况定期向团部报告。各艺术分团(队)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演出,必须以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名义参加,演出节目报团部审查。根据需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级以上和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派员担任领导。
第十条 各艺术分团(队)活动经费由负责组建的区(县)教育局和有关单位与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承担。市教育委员会拨给艺术分团(队)的经费,主要用于添置乐器、设备、服饰等,市教育委员会有权监督所拨经费的使用情况。
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