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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我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求助:我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91年参加工作,工作至05年,这部分是公司缴纳养老金的,后来因为孩子的缘故全职在家,到07年开始自己申请去社保中心缴纳养老金,
今年3月底被一家公司录用,重新开始工作,现在已经通过试用期,在跟人事的 交涉中被告知由于以前是个人缴纳的 养老金,所以不享受年休假,
所以我想请教旺旺网上的人事高手为我指点指点:那以前公司缴纳的10多年养老金工作年数就被3年自己缴纳的社保年数一笔勾销了吗,劳动法上不是说年休假的工作年数是累计的吗?我该怎么跟公司人事沟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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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网的爸爸妈妈们都去世博会了吗,请帮帮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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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DAISY妈妈 的帖子

你今年3月底才被公司录用,在这之前没有连续工作满一年,所以,今年是没有年假的。
应该是明年3月之后才能按照连续工龄开始享受年假。
我这么说,不知你能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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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可爱的懒羊羊 的帖子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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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由此,楼主可以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为3月底至今天数/365*10天后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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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楼主看一下条例,三楼的懒羊羊说的对,你从2011年3月份开始才能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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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最新的年休假解释里,是按累计
否则也不会出现说刚入职员工按时间比例享受年休假一说了
楼主你最好打12333问一下,相对权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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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是每次进新公司都要从头开始算起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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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错误。你未满一年前没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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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看公司了,我们公司(私人企业)只要员工能提供之前交养老保险的记录(上面有累计加金的月份总计数),或者以前工作过的公司能提供在职的证明(不加金的情况),这些工作年数都算累计工作年数的。如果公司是以你加入起这家公司来算,前面的放弃那就没有办法了,并不是针对你个人的,没什么想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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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求助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时候可以在现在的公司开始享受年休假;二是到可以享受的时间点后,可以享受几天?以上有人回答一,有人回答二。

第一个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能算作工龄,因此你必须在现在的公司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开始享受年休假,也就是到2011年3月开始享受。
第二个问题:按照你的描述,你在1991年至2005年有工作单位,到2011年3月时,你的累积工龄为14+1=15年,按实施办法,你可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当然你需要提供1991-2005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缴纳证明都可以;如果无法提供,那能享受的年休假为5天。因为2011年3月起不是整年,需要进行折算,因此2011年你可享受的年假为10*306/365天=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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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条规定吗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可享有年休假
因为如果你在9月份进了新公司,但是你在老公司已经休完了年假,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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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家有胖胖 于 2010-6-17 13:33 发表 \"\"
楼主的求助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时候可以在现在的公司开始享受年休假;二是到可以享受的时间点后,可以享受几天?以上有人回答一,有人回答二。

第一个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己缴纳社会 ...
由于也碰到过该问题,咨询过12333,他的回复是只要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作经历,进入新公司就可以享受年休假。但什么时候可以休要根据公司的规定。 至于可以休几天,家有胖胖说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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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本单位满一年后有权享受公休假,但具体天数是按累计工龄计算的,就是缴纳养老金的累计时间(自由职业也可以算的),缴费月份在120个月内的有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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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楼上所有热心的爸爸妈妈们给我的耐心解答,看来还是得耐心地等上一年。
真的被人事的那句话给震住了,还以为自己缴纳自由职业养老金惹祸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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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应该是只要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作经历,进新公司当年有年假的,按实际工作时间/12*年假天数。
在劳动法关于有薪年假的解释专门有这一条的的。
而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才可以休是公司的规定,员工当真的话可以仲裁的。
建议lz还是打12333咨询一下。

[ 本帖最后由 bottle0608 于 2010-6-18 1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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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记得2009.9月推出的新条例里规定了,只要累计工龄达到一年以上的员工,都可以在入职的当年享受年休假的呀~ 除了那些刚刚毕业的应届生,正式工龄不可能到一年的那种才是当年不可休年假的。我们公司为了这个条例当时还修改了员工手册的了~

这里贴一下当时的条例文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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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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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必要条件,不一定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工龄,但这一年的工龄必须是连续的,如有中断,从新计算。
“累计工作年数”是用来计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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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家有胖胖 的帖子

本来越看越糊涂了,看了你的解释明白了
除非员工拿出证明连续一年以上的工龄,否则进新公司后一年再享受年假是无可厚非的

[ 本帖最后由 Justin妈妈 于 2010-6-18 2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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