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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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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0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0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虹教〔2009〕29号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文件的精神,现就200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规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根据市教委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区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五)各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或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六)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具体时间与工作安排见附件。
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公办学校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于各类残障适龄儿童,各小学须做好登记、上报工作,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医学诊断报告,妥善做好分类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将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公办小学必须严格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具有对口区域户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按时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虹口区2009年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教育局、教师进修学院根据课程标准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考试时间与科目:
6月20日(周六)上午8:00~ 9:40 语文
10:00~11:20 数学
(四)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本市跨区县、本区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2009年4月30日。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五)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各校必须严格按照《2009年虹口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报批项目、招生名额和招生方案,经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如有违规招生的,教育局将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该校第二年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招生。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体育或艺术特长填报一所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一经录取将不再列入对口统配计划。
(六)按照市教委及本区相关政策做好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办公室将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毕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应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二)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中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局将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三)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报名时间和面谈时间等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四)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督导部门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咨询电话:55560700转8029、65758572,监督电话:65758792。
附件:1.2009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2009年虹口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3.虹口区初中学校体育类特长生报名表
4.虹口区初中学校艺术类特长生报名表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招生 工作 意见
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3 月13 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2009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具 体 工 作
3月30日前 1、召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会议
2、实施意见、招收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名单、招收体育及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4月15日 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和政策的公布工作
4月30日 1、本市跨街道、跨区县就读的五年级学生确认继续借读(或回户籍就读)意向截止日
2、完成小学、初中招生对象统计工作
5月9-10日 民办初中学校报名
5月16日前 完成向本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告知书》送达工作
5月16-17日 民办初中学校对相关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5月23日前 1、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报送就读回民中学名单
5月23-24日 1、公办、民办小学新生报名
2、初中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报名
5月30-31日 民办小学对相关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5月31日前 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招生办公室
6月15日前 1、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招生办公室
2、完成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名单交换工作
3、报送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
6月20日 1、五年级学生毕业考试
2、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时间由各校自定)
6月21日 中学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时间由各校自定)
6月30日 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月4日 集中交换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材料以及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的材料
8月12日 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8月20日前 上报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