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楼韬宝妈妈
(淡泊致远......)
发表于 2009-5-31 10:15
只看此人
回复 133#千与千寻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学生观赏、阅读有益的视、听、读物。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发现学生早恋,应会同家长教育、劝阻。
第十七条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以上法律法规均对师德有所要求,只是我们的老师为何关键时刻却将此忘记得一干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