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12
发新话题
打印【有5个人次参与评价】

[其他] 求助人事达人:公司要对员工降职降薪,作为员工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么?

引用:
原帖由 欢欢妈咩 于 2011-11-9 13:34 发表 \"\"
如果合同在08年以前签的合同,后来没有续签过, 但是一直在该公司做。 算无固定期限吗?
这个要看目前合同的签订情况,法规对符合无固定期限的要求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TOP

回复 50楼lisama 的帖子

首先表示感谢,送花了。

另:第(5)点中
1)“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是不是这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
2)“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非正式员工,没有事业单位编制,聘用的临时工吗?

谢谢!.

TOP

日本鬼子就是日本鬼子,狗改不了吃屎的本性。

个人原则:日资企业无论给再高的工资,决不为他们服务。.

TOP

回复 46楼lisama 的帖子

lisama,你好呀!
谢谢你给我的意见。
现在情况还没到这一步,只是先上来征求下大家的意见和经验。
能得到大家的帮助很感激!.

TOP

回复 49楼 burninglife 的帖子

外服也有公正的。

[ 本帖最后由 timegoesby 于 2011-12-18 20:38 编辑 ].

TOP

回复 51楼lisama 的帖子

借timegoesby的发帖也咨询一下lisama和诸位达人。
我10年年中进的公司。入职2个月之后公司突然被收购,我的上司--被收购方总裁被迫离开。我的岗位是他的执行助理所以我当时处境就很困难。之后我被安排在业务开发部,虽然我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没有业绩指标只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但一直被收购方的人视为眼中钉。现在公司提出让我走人,已由HR口头通知我,理由是我不fit现在的工作,而没有任何解释或是证明我不fit的依据。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13年底结束。
请问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什么程序 ?在企业没有破产(相反,目前公司的营业增长额相当高)员工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凭这种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我只希望我能做到合同签订的结束期限,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提出转岗要求吗?我该怎么保障和争取我的权利?
谢谢帮助!.

TOP

回复 56楼littlepan 的帖子

抱抱~
你的公司是哪个国家的呀?.

TOP

是美国公司,收购前亚太总部和管理层在上海,我是直接服务亚太总裁的。收购后收购方的总部在亚洲其他国家,上海就成为中国业务总部没有亚太管理层。所以对我的生杀应该完全由目前收购方过来的几个中国人决定的。.

TOP

回复 51楼lisama 的帖子

谢谢Lisamama!
那么我这个应该算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可是我们的合同是和外服签的,谁知道外服是否会帮我们说话呢。.

TOP

回复 59楼欢欢妈咩 的帖子

外服不会为员工说话,因为外服是收公司的钱生存下来的。.

TOP

找住黄浦区学前街附近的驾驶员

如题,是帮公司总经理开车,公司在青浦,所以早晚时间蛮长的,可以加金。
要求年纪稍大些,时间自由度大些、熟悉上海道路的老驾驶员。
有人可推荐的站内短我啊。.

TOP

引用:
原帖由 棠帅妈 于 2011-11-14 11:13 发表 \"\"
外服不会为员工说话,因为外服是收公司的钱生存下来的。
拿人家钱的肯定要帮人家说话了,这种外服公司只有天朝才有,谁让我们没有工会呢.

TOP

回复 60楼棠帅妈 的帖子

谢谢! 那么如果公司不赔偿,就只有申请仲裁了。.

TOP

也来参加讨论。
外服肯定是帮公司说话的,但是即使公司开人他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逃不了的。所以也会为了员工去和公司协商赔偿金的事。
其实完全可以和有良心的外服担当说一下,通过他们告诉上司政策和赔偿问题等等。
另外,看到有妈妈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08年以后的2次以上等等之外。如果和公司签订的是1年且每年延长的劳动合同,申请仲裁的时候是按照惯例判,即默认为合同有效延长到满10年 然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TOP

回复 18楼appleliaoliao 的帖子

合同到期后,只要是公司不和你续签的,他就得赔偿你,但是从现行<劳动合同法>颁布的08年元旦起开始计算补偿金,一年赔一个月.如果你的月薪超过了上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此为赔偿封顶基数,否则以你到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为基数.还有不懂的,你可以详细咨询12333.上海是法制社会,不用怕,注意收集证据,不行就劳动仲裁..

TOP

引用:
原帖由 wxhong 于 2011-11-10 09:55 发表 \"\"
首先表示感谢,送花了。

另:第(5)点中
1)“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是不是这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
2)“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
第(5)点中
1)“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这类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
    应该是的,如此咬文嚼字,政府自己也不想麻烦。比如老师就是不适用的。

2)“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非正式员工,没有事业单位编制,聘用的临时工吗?
    我的理解,这里应该是指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编外聘用人员。.

TOP

回复 56楼littlepan 的帖子

请问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什么程序?
公司以不胜任提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不胜任的说法是公司提出的,公司就有提供举证的义务。
我建议您请公司提供书面的不胜任证明,并且是原岗位和现岗位2个岗位的不胜任证明。
即便是真的不胜任,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希望能帮到您。.

TOP

谢谢lisama详尽的解答。旺旺就是温暖的家。很感激姐妹们的热心相助!.

TOP

引用:
原帖由 littlepan 于 2011-11-12 22:22 发表 \"\"
是美国公司,收购前亚太总部和管理层在上海,我是直接服务亚太总裁的。收购后收购方的总部在亚洲其他国家,上海就成为中国业务总部没有亚太管理层。所以对我的生杀应该完全由目前收购方过来的几个中国人决定的。


[ 本帖最后由 草莓团子 于 2011-11-17 23:41 编辑 ].

TOP

回复 67楼lisama 的帖子

lisama,好爱你~献花!
做你们公司的员工肯定很开心的。.

TOP

回复 70楼timegoesby 的帖子

虽然我会考虑员工,但作为人事也常常莫名其妙被人黑的。
这年头说不清的。。。。。
您的花就是对我做人原则的鼓励,谢谢!

我也经历过被孤立的情况,只要坚持自己的原则,总有些人会明白你的,靠近你的。
您也要努力坚持哦!.

TOP

回复 71楼lisama 的帖子

做人有原则很难,要为原则付出很多。道理都明白,可是要改变自己与生俱来的个性是不可能的。
那么就一条道走到黑吧,管它前面是什么,反正每个人的终点站都一样。
我喜欢旺旺,在这里能找到外面所没有的温暖,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很难得。
lisama,你也要保重,世上小人多。我也做过许多帮了别人害了自己的事,要把别人看清不是件容易事。.

TOP

在日企要懂得应酬,所有的聚餐会都要参加呀,这就是他们的文化。上班只是装样子,下班后的聚餐才是工作重点。所以日本现在衰退了10多年,还没起色。一个完了蛋的民族,眼珠子总喜欢偷看人家碗里的东西。.

TOP

回复 67楼lisama 的帖子

给这位MM鲜花! 也恭喜你有一个英明的雇主..

TOP

回复 65楼六六七七妈 的帖子

这样算下来,最多也只能赔偿08年到2011年4年,也就是只能赔4个月的工资了?.

TOP

回复 67楼lisama 的帖子

Lisama, 我想再请教您,现在公司执意解除合同,他们的理由是 :认为我不match现在的工作,给我的薪资过高而目前实际从事的却是 entry level的工作,而且公司内部不存在也无法再给我安排一个能match的工作。我个人认为公司以这种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

公司没有能够提供举证我不能胜任或“不match”的实质性的证明,一切都只是口头表述的他们的主观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就可以了呢?以什么形式的通知时间为准?口头通知可以吗?

另外,赔偿金的标准是多少?我目前还有两年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我的劳动合同到13年底结束),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给到N+1我就必须接受否则只能仲裁?实际上我能得到的赔偿应该在一个怎样的范围?如果赔偿金不能协商一致而公司到了一定的时候(这个月底)之后停发我的工资限定我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逼我接受或者去仲裁解决我该怎么办?

诸多疑问,有劳您了。非常需要您的帮助,谢谢!.

TOP

年底太忙,一直没上WW.

上来先看了短信,就直接在短信里回答您了。.

TOP

回复 77楼lisama 的帖子

短信收到。再次向您表示衷心感谢!.

TOP

 78 12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