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goodbaby123000 于 2009-6-5 10:25 发表
不过提醒你,想让大家参观参观要得到别人的同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道 ...
谢谢你的提醒!不过,我也要告诫你:从你的描述中我已经知道了他是“李某某”。一次多人合作的英语比赛值得你大肆宣传吗?你的用意何在?
试想,这个不认识汉字的孩子最后能够用中文流利表达、正确理解令人费解的奥数题意、顺利进入上外附中进一步学习,难道与老师们的付出不无关系?难道与团结和睦的班集体毫无关系?
与这么多人的努力比起来,他代表学校参加一次比赛又算得了什么?毕竟他是集体中的一员、大海中的一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