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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个优秀的女孩一念之差作弊被处理。从中我们都值得深思(原文转移至282楼)~~~

回复 20#coala妈妈 的帖子

我看到的那些80后的都蛮好的,至少我挺喜欢他们的,懂礼貌、干活认真、不随便背后讲人坏话,所以你说得大概只是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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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猪崽妈妈 于 2009-9-7 23:18 发表 \"\"

那我来告诉你:

考试作弊就是学术上的造假,就是奶粉里掺三聚氰安,就是体育比赛注射兴奋剂,懂吗?
作为家长,教育孩子取得优秀成绩是其次,明白大是大非,才是正道,懂吗?
对待孩子的成绩,我是糊涂的,但 ...
支持!!送花!!!人的优秀品质培养远比抓成绩重要,这是做人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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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兔子妈 于 2009-9-8 13:24 发表 \"\"

"和别人对答案,完全是一时糊涂"的说法,就如同一个不懂法......你无法改变社会的话,只有改变你自己,适者生存的道理也不懂的话,那么不客气地说,就算跳楼那也是优胜劣汰.
无语! 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空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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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红孩儿 于 2009-9-8 16:16 发表 \"\"


无语! 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空间吧!
宽容这样的错误,就是给孩子宽松的空间吗?那么中国法律应该连过失杀人也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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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6#jef310 的帖子

是的,可以口头批评不能处罚,然后就看到每次考试集体作弊,然后同学就会说我们都是第一次呀,人家第一次你要教育为主,不能处罚的。CN,那还是学校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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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孩子说起过类似的事情,也是表现不错的孩子。
学校会按规定处分,既然处分了,孩子就已经付出代价了,教育惩戒的目的就达到了。之后,老师同学就很同情这个孩子,很保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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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ID好象换过了,刚才不是这个。我眼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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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6#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作弊吧 ,没关系的小事情,有人说了,教育一下就好了。就因为现在有那么多家长的奇怪想法才会有那么多孩子跳楼,想想我们小时候有嘛,家长都配合老师的,有人觉得被侮辱嘛,我们的老师以前还拿粉笔头丢人呢,没看到家长拿菜刀去劈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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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和老师好好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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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兔子波波 于 2009-9-8 14:43 发表 \"\"

不要把别人看的这么狭隘,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是那些跟着骂骂咧咧要求楼主去讨公道的。
一个品学兼优的孩子,她更应当知道作弊是不对的,就因为她品学兼优就可以糊涂,就可以原谅,就可以不用遵守校规纪律,就可以 ...
支持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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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兔子妈 于 2009-9-8 16:20 发表 \"\"


宽容这样的错误,就是给孩子宽松的空间吗?那么中国法律应该连过失杀人也要改了.
犯了这种错误的,还"搞不清楚"的,是否都要"优胜劣汰"地去做"自由落体"运动啊?
你是这么教育要求你的孩子的?
各位家长都是这么要求自己孩子的?
学校的老师,校长都是这么要求孩子的?
再一次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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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1#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要带好头盔的,否则要无瓦的。现在理解教育局干吗出那个班主任是可以批评孩子的,理解啊真理解。其实LZ,应该高兴,考试成绩没算零分,算了零分,估计你要拿到劈老师了。不知道是初二嘛,初二和初三的成绩直接和现在中考的推优和自荐有关。要作弊要抓紧,初一之前多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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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ala妈妈 于 2009-9-8 17:03 发表 \"\"
要带好头盔的,否则要无瓦的。现在理解教育局干吗出那个班主任是可以批评孩子的,理解啊真理解。其实LZ,应该高兴,考试成绩没算零分,算了零分,估计你要拿到劈老师了。不知道是初二嘛,初二和初三的成绩直接和现在 ...
多给老师送点红包,最好全校的老师全部打点好,免得认识的老师眼开眼闭,不认得的秉公执法。
一路好成绩,将来拿出去好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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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普遍缺乏宽容之心. 建议告诉孩子, 入团也不是光荣的事. 自己学习一定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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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j0851 于 2009-9-7 17:13 发表 \"\"
刚看的时候也很生气,觉得老师不是以教育为主而是以惩罚为主了。
我的意思不是这个惩罚过于重,而是觉得整个事件当中,老师语重心长教育孩子的言语和惩罚的动作比例非常不成正比。老师太没方法了,手段太过简单了。可以惩罚,但也要对孩子尊重和信任。
不过事情已经这样了,我觉得当妈的就要多花些心思了,给孩子上好挫折教育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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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已经铸就,现在最主要的是沟通和理解。
LZ若自己都不能正确理解这件事,当然就无法正确引导孩子。
首先应该正确理解老师的处理(气愤之下的处理,哪怕言行有些过也可以理解),自己心里解开了这个结,就能进一步帮助女儿明明白白认识错误,就能再进一步向老师真诚的认错并取得老师的理解,老师理解了你们母女俩,事情就会转变,最重要的是女儿也会从这件事中深刻地理解并懂得做人的道理。
你们站在老师的立场设身处地为她着想,相信老师也会为你们着想的。
记住,分数和荣誉都是暂时的,可以改变的,人该怎样做才是最关键的,活着就好好的做一回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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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当年我就不认为入团光荣, 我们的班书记找我谈话, 最后在我的劝说下这位优秀的学生毕业后去了美国, 改变了她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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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袁妈 于 2009-9-8 16:03 发表 \"\"
我看到的那些80后的都蛮好的,至少我挺喜欢他们的,懂礼貌、干活认真、不随便背后讲人坏话,所以你说得大概只是一小部分。
同意, 可能是人力资源做的比较弱,招聘的时候不可能一点都问不出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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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家长现在你应该去和老师谈判. 讲一个真实的例子(可以激励你小孩). 我们大学时有位內地农村来的同学因家庭贫困就去摆摊, 系党委书记(极左)没收了他的货. 这位同学和书记理论强行夺回了货, 后来他和几个男生去学校旁小店偷东西(是好玩)被抓. 书记以此报复, 将他送去劳教. 这对他和家庭的打击有多大. 出来后他得到一些同学的同情和帮助, 经商成了资产规模几十亿的老板. 孩子需要得到宽恕, 家长要帮助走出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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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1#袁妈 的帖子

同意. 中国绝对还是一代比一代素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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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0#jef310 的帖子

回复 1#zhj0851 的帖子
如果你叙述属实,请你公开所在学校,让它成为师德教育的反面教材。在教师节来临之际,我们既要弘扬教师美德,又要敢于揭示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允许“李惠利事件”重演。
这是'师德"问题? 还要做反面教育? 非常同意50楼的, 干部不是享受荣誉, 而是要珍惜荣誉.何况, 大考作弊,不是一件小事, 应该是给学生怎样做干部的一个好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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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必须明确地记得考试作弊是绝对不允许的。从小不养成良好的习惯,会有严重后果。

曾经有人在公司培训的考试中作弊,就被公司开除了。诚信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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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虽然是没有做错,但感觉老师处理的太硬,孩子和大人不同,虽然也是诚实的问题,但凡事不要上纲上线。
试问,我们上学的时候,哪个人没有犯类似的错,即使犯错了被姑息了大了也未必会欺骗。

对于孩子,我们还是更要考虑到她犯错的出发点,帮她减压,要让她认识到事情的本质,关键时她认识的态度。

其实,我们会一辈子记得那些宽恕过我们的老师,原谅过我们的错误的人,为了不让他们失望,我们会更好。

[ 本帖最后由 蜜元妈 于 2009-9-8 19: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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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8 19: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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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8 19: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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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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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猪崽妈妈 于 2009-9-7 23:18 发表 \"\"

那我来告诉你:

考试作弊就是学术上的造假,就是奶粉里掺三聚氰安,就是体育比赛注射兴奋剂,懂吗?
作为家长,教育孩子取得优秀成绩是其次,明白大是大非,才是正道,懂吗?
对待孩子的成绩,我是糊涂的,但 ...
小的时候不抓诚信教育,大起来成为造假高手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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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ainbow123 于 2009-9-8 18:21 发表 \"\"
这位家长现在你应该去和老师谈判. 讲一个真实的例子(可以激励你小孩). 我们大学时有位內地农村来的同学因家庭贫困就去摆摊, 系党委书记(极左)没收了他的货. 这位同学和书记理论强行夺回了货, 后来他和几个男生去学校 ...
用小偷成长为富翁的例子来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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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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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ef310 于 2009-9-8 19:44 发表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
期中考试当中,我们所谓的“好同学”当着监考老师的面,做出作弊的行为,被老师及时按照校纪校规处理,难道可以解释为侮辱学生人格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别的认认真真考试的同学算什么啦?这社会已经没有是非曲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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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金沙白浪 于 2009-9-8 17:52 发表 \"\"
错误已经铸就,现在最主要的是沟通和理解。
LZ若自己都不能正确理解这件事,当然就无法正确引导孩子。
首先应该正确理解老师的处理(气愤之下的处理,哪怕言行有些过也可以理解),自己心里解开了这个结,就能进一步帮助女儿明明白白认识错误,就能再进一步向老师真诚的认错并取得老师的理解,老师理解了你们母女俩,事情就会转变,最重要的是女儿也会从这件事中深刻地理解并懂得做人的道理。
你们站在老师的立场设身处地为她着想,相信老师也会为你们着想的。
记住,分数和荣誉都是暂时的,可以改变的,人该怎样做才是最关键的,活着就好好的做一回自己吧!
  这样的家长才是有境界的家长,有是非标准的家长,智慧的家长。
  
  007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那些说孩子作弊是小错是小事的人,那些说谁没有犯过类似错误的人,你们自己大概作弊了吧。诚如是,俺鄙视你。你哪像个长辈,哪像个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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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xy007 于 2009-9-8 21:17 发表 \"\"

  这样的家长才是有境界的家长,有是非标准的家长,智慧的家长。
  
  007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那些说孩子作弊是小错是小事的人,那些说谁没有犯过类似错误的人,你们自己大概作弊了吧。诚如是,俺鄙视你 ...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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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回来,首先非常感谢各位为我支招出主意!但各位不要扯开话题太远了! 帖被自动关闭了

[ 本帖最后由 zhj0851 于 2009-9-8 2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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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7#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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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2#zhj0851 的帖子

还好,不是在大学里,否则更加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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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3#浪涛听声 的帖子

被处罚了,人格侮辱了,因为在班级里当众被骂了,心里受到了创伤。所以老师就是不对,老师应该是大话西游里面的唐僧,应该说,作弊是不对,当然我要处罚你也是不对,当着班级里批评也是不对,当然到办公室里面教育也是不对的因为还有其他老师的,要不走廊也是不行的,因为有人走路会看到的,要不就是厕所,这个地方环境不好的也不能批评的,要不同学你选一个地方,看为师的能方便过去批评的地方我们在来说作弊这个事情好吗。 不知道这个可以达到青少年的保护标准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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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6#zhj0851 的帖子

没扯远,就在讨论,你说的人格侮辱的定义到底是什么,老师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吗,要不要上述法院,要不上述教育局,要不要媒体公布,看看哪个比较适合你所谓的人格侮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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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不知道的情况下,再次去了学校,和他们班主任进行沟通。
据说今天团支部要求把女儿的《团员证》收回。
班主任说:她当时的确非常生气。平时一直很信任中用我女儿,但她也非常无奈。
期末考是其他年级不熟悉的老师监考。
女儿去考试,手臂和胸前也就没戴任何队长标志跟团徽,就戴着条红领巾(这个是必须带的),和普通同学没什么两样。
违纪就像普通学生一样被抓到了。按考务规定,监考老师就直接把2个同学送到了政教处去了。

她拿出学校的规章制度;校纪校规。
政教处曾一定要按章办事,女儿成绩0分并记警告处分。因为女儿以前帮她班主任做了不少事,平时也不错,是她去帮孩子说话。
团支部、大队部,还坚决要将我女儿开除除名。也是她拦了下来。给了一次反省挽回的机会。未来表现好还是可以恢复队员、团员资格的
但撤职这次是肯定的了。还是班主任帮我女儿把这次错误对将来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她拿着女儿的红领巾去班里警告的事情,她也向我打招呼。一切都是为了不再让孩子犯错。也感觉多有不妥之处。
红领巾和团徽都扣留在了大队部,因为是正式的队内处分,观察期是最少的180天,在这期间还是不能戴。

这次抓作弊是学校抓学风的一项。主要针对的还是初二、初三年级的。抓到一样,不仅要被摘红领巾还要记处分。


听了不少她为我女儿做的事,我还是蛮有感触的。
至于学校未及时和我联系,这要怪我换了个手机号,大概打到家里要不是没人,要么就被女儿接听到了。
也忽然感觉这位老师倒还行。。。是不是我自身的问题,我是个糊涂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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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2#zhj0851 的帖子

“女儿去考试,手臂和胸前也就没戴任何队长标志跟团徽,就戴着条红领巾(这个是必须带的),和普通同学没什么两样。
违纪就像普通学生一样被抓到了。按考务规定,监考老师就直接把2个同学送到了政教处去了。”

难道你女儿不是普通学生吗?
说句不好听的,看了你这个帖子,像你女儿这样的“优秀学生”,如果不现在及时治疗挽救,以后长大了,成为社会的主流了,会怎么样,我真是不敢想象。实在是太可怕了。

[ 本帖最后由 jyuntoku 于 2009-9-8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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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3#小猪崽妈妈 的帖子

同意,这个学校的校风看来还是比较正的。
不过这个妈妈的家风嘛,我看需要纠一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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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6#baby100 的帖子

,不能作弊的教育都是事前做的好吧,这叫防患于未然。有那个老师会等学生作了弊被抓住了再来教育,要么脑子进水了。
另外,惩罚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这一点千万不要忘记。

[ 本帖最后由 jyuntoku 于 2009-9-8 2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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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yuntoku 于 2009-9-8 23:18 发表 \"\"
“女儿去考试,手臂和胸前也就没戴任何队长标志跟团徽,就戴着条红领巾(这个是必须带的),和普通同学没什么两样。
违纪就像普通学生一样被抓到了。按考务规定,监考老师就直接把2个同学送到了政教处去了。”

难 ...
别再指责楼主了,那些过程应该是老师的描述,楼主是转述的,因为处理方式偏重组织形式,老师针对此进行解释也无可厚非。
这个妈妈是被突如其来的事情弄懵了,现在慢慢理顺了思路,相信她能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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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感觉难为情了,有羞耻感了?当初干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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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晴沛 于 2009-9-9 00:40 发表 \"\"
现在感觉难为情了,有羞耻感了?当初干吗去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每个人都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只要自己认真反省,争取少犯同类错误,就一切OK了。
关键是这个孩子自己认识到错误,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努力会达到自己的目标。平时抄那几分是没有意义的,学习关键是要掌握知识和有再学习的能力。
做为家长来说,不要把分数看得过重,要更加注重学习过程而非结果。当然过程注重好了,相信结果也不会差到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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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抱抱LZ妈妈,这种事情发生在哪位妈妈身上都是很痛心、很痛苦的事情。
我觉得妈妈不应该认为被摘掉红领巾丢了面子,而应该是作弊(不论被发现与否)丢了面子。
还有,就是和孩子平时多多沟通,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我想在暑假的两个月中,孩子总应该有些蛛丝马迹暴露出来的。如果真是一点没有,那我想那孩子心理素质一定好。我相信通过这件事的引导,孩子一定会改正错误,出类拔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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