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学生营养午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学生营养午餐的管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深化和完善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浦社发[2003]综计字第73号)、《关于印发<关于新区教育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浦社发[2004]3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内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社发局系统其他学校包括幼儿园参照执行。
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条 社会发展局后勤社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在局“后勤社会化领导小组”和“后勤社会化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新区学生营养午餐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区学生营养午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二)指导、协助学校与向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负责
www.51753.com网站的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聘请营养师对学生营养午餐的菜单进行审定,并将达到营养标准的菜单在
www.51753.com网站上公布。
(五)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营养午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七)负责与学校、供餐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
(八)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用餐,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九)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或供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和《社发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浦社发[2004]教字1号)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工作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选择外订盒饭的(冷热链),应当确认该供餐单位具有《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应核对其日生产量应在市卫生局准许的标准内。
学校应当对盒饭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运输车辆的保温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做好学生盒饭与加热设施的配备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选择在学校食堂制作学生营养午餐供餐单位的,应当按照社发局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后勤办派出人员作为见证方参与招标活动。
学校不得将食堂出借给他人经营外送桶饭或盒饭。
第七条 学校与供餐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在签订合同前,应征询后勤办意见,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后勤办备案。
学校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续约,学校应征求后勤办意见。
合同履行期满后学校不再续约,需要另行确定供餐单位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在已列入供餐单位中通过招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学生组成的餐饮监督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营养午餐进行全方位抽查监督。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由教师、学生、家长、供餐单位参加的学生营养午餐听证会。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监督管理午餐食品原料采购的卫生、质量及菜单执行、学生问卷调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供餐单位及后勤办。
第十条 学校设立午餐帐,代收、代付学生午餐费,并以转帐形式与供餐单位结算。学生营养午餐费用按月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供餐单位提供正确的学生就餐人数,督促供餐单位按时办理“学生营养午餐保险”,以使学生营养午餐保险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营养午餐的质量,学校不得收取供餐单位给予的学生午餐管理费返还。学校教职员工就餐必须付费。学校不得向供餐单位收取学校食堂场地租赁、设备折旧等费用,不得变相收取赞助费、劳务费等费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供餐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供餐单位组织的各种宴请活动。
第四章 供餐单位的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件,学生盒饭生产经营者(外送盒饭、冷热链)需持有《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营养师、厨师、点心师)。
(四)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非法用工之行为,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度。
具有一定规模、有连锁管理经验和从事过学校供餐服务并未有不良事件记录者优先。
第十四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供餐单位,欲承接新区中小学营养午餐的,按以下程序选择:
(一)持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及联系人身份证至社发局后勤办登记。
(二)由后勤办委托招标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供餐单位。
在统一招标之前已进入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供餐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经后勤办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可列入供餐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选择的供餐单位应当接受原在学校从事餐工作的在编分流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对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社发局关于学生营养午餐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供餐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劳动用工政策,做到守法经营。供餐单位不得向学校教职工行贿,不得以现金、白条、个人签名方式收取、支付学生午餐费用。不得向教师提供免费午餐。
第十八条 供餐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参加社发局组织的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供餐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复查。
第十九条 供餐单位应在每个食堂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监督与管理,并建立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食物中毒或疑似病例报告等制度,重视培养从业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以确保师生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条 供餐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工作人员,不得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少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供餐单位不得转让、分包、挂靠学生营养午餐供应权。
第二十二条 供餐单位利用学校食堂制作学生营养午餐的,应净菜进校制作,且仅限于供应本校师生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营业,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厨房。
第二十三条 供餐单位对学校食堂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负有维护保养、管理使用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供餐单位承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失窃且未达使用年限,应由供餐单位负责修复或更新,维修更新后的设备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 供餐单位应当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但是列入新区“放心菜”工程从其规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的自行配送体系,需经后勤办组织专家评估后,方可自行配送。
第二十五条 供餐单位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供餐单位不得采购或使用以下食品及其原料: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供餐单位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八条 供餐单位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应当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九条 供餐单位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中专、职业学校、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条 供餐单位应当按规定每餐提取留样菜,并将留样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在烹饪至学生食用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食堂少量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制售。入校制作午餐的公司,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制作原材料必须当天配送,不应向学生提供隔夜或隔餐饭菜。
第三十二条 供餐单位供应的学生营养午餐应当符合营养标准,菜单内容丰富,每餐的主荤在一周内不应雷同。营养午餐主荤煮熟后重量不得低于100克/客。供餐单位应当提前一周将菜单报后勤办审定,并将审核通过的菜单位在
www.51753.com网站公布。对审核认为未达到营养标准的菜单,供餐单位应当及时修改。
菜单一经审核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后勤办同意。
第三十三条 供餐单位应当为学生办理学生营养午餐保险,保险费为学生每月总餐费的1%,投保受益人为食用营养午餐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供餐单位应定期听取师生及家长对餐饮服务的意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修正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满意率。
第三十五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并每月将学生营养午餐成本核算帐目报学校和后勤办。后勤办每学期根据学校、家长、学生的反馈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供餐单位进行评估,对评为优秀的供餐单位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度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接受学校、后勤办、安全办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的行为,应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餐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暂扣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即作自动取消承接新区学生营养午餐的资格。
凡采用行贿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权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承接新区学生营养午餐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与供餐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第五章作为合同内容之一予以订立、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社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