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家有尤尤 于 2010-12-13 12:47 发表
看看北京吧,去年实行的,或许可以参考
上海的细则4月出来
是这个? 没有什么呀??
关于做好崇文区2009年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小学: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小学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小学在适龄儿童入学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崇文区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持政策连续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二、入学方式
(一)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3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1.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全家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所属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属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2.2003年8月20日以后,因整顿“人户分离”户口迁出崇文区仍准备回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需持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证明和原家庭实际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曾在崇文区居住的户口证明,到原家庭实际居所所属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3.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二)按本市户口对待学生入学
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持有以下证明的七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口对待。
1.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亲的“进站函”;
4.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民宗侨办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我区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亲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7.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上述适龄儿童中,父母在崇文区购房的,可由其家长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证明在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属小学登记入学;一方户口子女可以在其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所属小学登记入学;其他情况由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三)共建单位子女入学
招收共建生的学校,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在规定时间向招生管理部门报送关于招收共建生的请示、共建协议及共建生名单。
(四)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适龄儿童需按照《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04]87号)的规定,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在我区的暂住证、在我区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适龄儿童接种证等证明、证件,到暂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开具《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由招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分配到有接收条件的小学借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50号)规定办理,不收借读费。
(五)就读寄宿学校(班)
小学招收寄宿生,必须经区教委同意。凡就读寄宿学校(班)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本人2009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经体检,证明学生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校可以接收。
(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
视力、听力、智力残疾适龄儿童可申请就读崇文区培智中心学校或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已经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可免予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