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业主义及其制度保障
——陈杰人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青年参考》记者陈杰人事件曾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由于其文《武汉高校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直接援引采访对象提供的部分数据,夸大了丑恶现象的严重程度,引起武汉大学生及湖北省教育部门的反感。与此同时,在新闻传播界,另一场论辩在网络上如火如荼,以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和西祠胡同的“记者的家”为代表,形成了完全对立的两大主张,一方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质疑陈杰人虚假的调查数据,另一方从记者采访权和客观新闻的角度对其表示理解。
孰是孰非,在事态渐渐平息的今天已不是讨论的主题,就我们看来,这场讨论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真实”概念,一个是新闻真实,一个是法律真实。新闻专业主义是记者职业的追求,而要想达到新闻专业主义的职业目标,如何统一两个真实,寻求最大限度实现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就是陈杰人事件——这个新闻学研究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追求客观事实和报道平衡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专业主义以追求事实真相和真理为目标,然而在媒介化了的现代世界,新闻从业者和研究者们同时发现,真实的概念难于把握(新闻专业主义伴随着对真实概念的认识,历经客观性新闻、解释性报道、调查性新闻和精确新闻主义的演进,到使用民意测验、内容分析等量化研究方法,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让新闻最大可能地接近“真实”),而新闻工作者也只有退而求其次,追求客观事实和报道平衡成为普遍的处理方法。
再来看陈杰人事件,作者完全可以采用一些稳妥而负责任的方法处理。一是写作时不提这个数据,即调查不足不发言,虽然真实的数字可能未达到8%,但却可以通过其他材料旁证事实的严重性;二是采用实证方法,通过法律允许的隐性采访和约请权威学者,适当展开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行操作;三是平衡报道,可以将这个数据发表,但绝不能将其作为前提,而是对社会各界展开充分的采访,应该让发布这个数据的新闻源说话,她是怎么得到这个数据的,为何有这样的认识,对其他大学生展开调查,还可以采访当地教育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让不同地观点和论辩在文章中展示,记者是超然物外的,完全中立地倾听各方的声音。这种平衡报道是最切实可行又负责的报道方式,同时也是记者进行自我保护的好方法。
记者的采访权来自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同时言论自由又赋予公众知情权,不管从法律的角度还是记者职业的使命,满足公众知情权是记者的天职。西方新闻界给我们作出了榜样,尽管有来自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掣肘,但普利策奖还是颁给了一些敢于“捅大娄子”的记者和新闻机构,水门事件、《纽约时报》关于越战机密新闻的报道成为传媒人监督政府和社会的引以为豪的里程碑。尽管中西方意识形态不同,但新闻从业者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使命却是一致的。因此,遇到陈杰人采访的这种敏感新闻,畏头畏尾和临阵退缩不是可取之举,关键是如何采取理性和科学的报道方法。
法律真实是新闻专业主义实现的保障
陈杰人事件引起了当地教育部门的强烈反击,方方面面的质疑之声要求他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新闻并非虚构,于是他将被采访对象的情况和盘托出。许多记者认为,被采访对象的配合是记者的“衣食父母”,除非执法机关出于公众利益介入调查,背叛新闻源的行为是职业记者的大忌。
然而尽管陈杰人将所有采访对象一一列出,这里面还有一个“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区别问题。“新闻真实”是记者在可能范围内所看到、所了解的真相,“法律真实”指由法律部门按一定程序对某一事件作出判断。新闻工作者并非执法机关,不负有对社会现象的侦查任务,记者只需将采访到的事实公布于众。然而,在我们这个日益法治化的社会,人们却常常在要求记者提供最切实的调查、最精确的数据,否则,很可能引来新闻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可能丢失许多有价值的新闻,尽可能地接近“法律真实”已成为记者自我保护的无奈之举。
由此,实现新闻专业主义的道路已非单纯的职业精神可以概括,记者在反映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与司法程序中要求的案件真实不一样,新闻真实只是一个相对的真实”,①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记者根据目击者所说采写的报道,这种真实往往是凭记者的人格担保、职业道德要求而达到的真实。虽然照马克思的观点,“新闻总是在有机的揭示着事实的真相”,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真实的东西,必须要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新闻工作者的切实可行之路是尽可能地使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相吻合。
民法学上有一个“谨慎人”标准,如在某一方面负有职责的人,法律要求他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谓的“谨慎人”标准。记者最大可能地使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相吻合,只要在社会调查和新闻作品中足够印证他尽了“谨慎人”的义务,那么他就不会因为故意和过失承担过错责任。《汉堡新闻法》规定了新闻的谨慎义务,“新闻业在传播消息前,应当根据情况细心地就其真实性、内容和来源进行检查”。②我国尚无成文的新闻法,然而尊重新闻来源,在平衡公众知情权和维护名誉权、隐私权之间作出努力是法律对于记者的要求,也是负责任的职业记者的使命。
在新闻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对媒体和记者的素质要求及做法值得借鉴。在英国,许多媒体要求,记者、编辑在从事新闻职业之前的第一堂课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德国新闻工作原则中规定,记者必须在工作中意识到他们对公众所负责任以及他们对新闻业形象所担的义务。新闻尊重个人生活和隐私,发表无理由的断言和指责,特别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违反新闻业的行规。
转换行政职能完善行业规范体系
实现新闻专业主义,单靠新闻从业者个人的专业自觉还不够。用职业社会学的观点看,一个行业的自律,是这个行业迈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各级新闻机构的主办、主管单位是各级党政部门,行业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行政职能面临转换,这是新闻专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
建立新闻仲裁机构和投诉委员会。在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之前,陈杰人已经在诸多压力下提供了被采访对象的全部资料。他的行为是自觉而无奈的,因为在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为他的职业行为评判。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通常先由新闻传播学者、律师、政治经济各界人士组成新闻仲裁机构受理人们对新闻单位的投诉,这就在司法介入之前为记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缓冲带。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新闻评议会,1971年由明尼苏达州的报社和电视台共同创建。评议会的24位成员,只有12位来自新闻媒体,另外12位来自社会各界,还有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列席听证会。评议会的款项来自新闻机构和非新闻机构的捐款。③还有英国的新闻投诉委员会,瑞典的报业荣誉法庭,其他如法、德、意、韩、丹麦等世界各国也在战后成立类似机构。香港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建议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评定委员会,以接受社会团体和受众对报刊越轨行为的投诉,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国外,律师资格、医师资格由法律授权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颁发。目前我国记者的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鉴于新闻事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喉舌作用的不可动摇,由行政机关颁发记者证的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但我们同时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职业资格认证的完善体系,建立诸如职业培训制度、定期考核、不良记录处罚等制度,变媒体内部的纪律处分为开放的行业监督。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的违法及犯罪行为可以被各部门法律法规所规范,其违背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则为行规处罚。轻则警告、没收稿酬和其他不合理收入,重则吊销记者证。
建立读者消费协会,任用“读者编辑”和“意见调查员”。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梁衡曾指出,“新闻具有四种属性”。政治属性是其指导主旨,信息属性是其立身根本,文化属性是其传播和积淀历史的承载,而商品属性则是市场经济下新闻事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表面上看,读者常常以低于价格的成本购买新闻纸,但事实上在注意力经济的今天,读者为广告付出的精力与时间也是其消费信息产品的重要成本。因此,严格地说,读者就是消费者。英国曾在1997年大选期间,自发性记者团通过的《媒体宣言》呼吁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如同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一样,读者可以向协会投诉,此类投诉可以包括直接有所指的新闻侵权,也可以包括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新闻规律、违背公共利益但不直接侵害受众个人权利的行为。向读者消费协会投诉读者可以举证,协会也负责调查工作。读者消费协会可以设立在记协,也可以设立于新闻行政主管部门。
我们同样可以学习美国曾经设立的“意见调查员”和英国许多媒体设立的“读者编辑”。美国的意见调查员是新闻机构内部的良心,听取读者的投诉是他们的工作。许多报纸每天都公布意见调查员的电话号码和E-mail地址,收到投诉后,他们会与有关的记者进行讨论,或者把投诉内容用于专栏写作的素材,为报纸的行为作出解释,也对其提出批评。读者编辑在媒体工作,但在读者中产生,工作完全独立。
注释:
①②http://
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178
③南方周末,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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