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这条规定除了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以前有帖子提醒过)外,看上去和以前没有变化。
我以前没考虑,现在产生的疑问是: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到底是排在那个阶段?根据第2点,似乎在用税前利润、税后利润补亏之前?
2.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之前还是之后呢?
3.盈余公积是否不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对于我的以上疑问,有清楚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JM,请一定告诉我。我的头已经大得不得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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