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是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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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肉 | 基督教是不是必须的?
原创: 肉本葱 肉唐僧 今天
基督教是不是必须的?
来自肉唐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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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中国就是索多玛,就是蛾摩拉,是神诅咒和厌弃的地方。只有信,方能得救!
文 | 肉唐僧
这个标题引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基督教对于什么来说是不是必须的。回答是:宪政。
那紧接着引出的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是宪政。
按照字面理解,宪政,即统治者基于宪法实施统治。这个宪法是成文的也好,不成文的也好。总之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一个算数的约定。简单说,宪政就是用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
那么,按照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说法,法律,就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专制政权且放在一边不说,即使民主政体比如内阁制的英国,上台的政党不仅掌握拥有行政权的政府,同时也掌控着拥有立法权的议会。怎么才能让这个政府“under the law”呢?政府的上面,法律的上面,就要再放个东西压着。这东西,就是宪法。
这么一来,关于宪法,就有两个很头痛的问题:
一、它由谁来背书,以保证它凛然不可侵犯的权威?
二、它本身就是邪恶的怎么办?以它为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个恶法,怎么办?我们还有遵守它的义务吗?托马斯·杰斐逊说“when injustice becomes law, resistance becomes duty”。即使我们同意这句话,问题在于:由谁来对justice 和injustice进行裁决?亦即: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宪法“两个字的全部内涵。
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一个锚,这个锚,一是要够重,不能变来变去;二是要管用,不能只是顶个球;三是要够好——至少大部分国民认为它是正义的。
一直以来有一个说法,说宪政政体是基督教文明特有的产物。如果我们同意这个说法,那就意味着要承认,我们中国的宪政转型,前景就很悲观了。毕竟,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有着基督教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有限的几个例外都在咱们亚洲。但是韩国完成宪政民主转型的时候,已经有超过40%的国民信奉了基督教。日本——它的转型是在麦克阿瑟的强制下完成的,所以真不能算反例。而印度,作为一个著名的例外,按照包刚升老师的说法,它之所以能建立和维系宪政民主体制,一是英国殖民历史的政治文化的移植,二是精英阶层——甘地也好,尼赫鲁也好——都是在英国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三是,最重要的:多民族、多种姓、地方独立的现状,使得印度整个社会无法集结起能够挑战现体制的力量。换言之,印度独立之后,不过是本土精英接受了英国的政治遗产,“偶然地”选择了民主政体。一盘散沙的印度,初始赋值不论是什么,它都能够维系下去。相比之下,当初从印度分离出去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因为穆斯林比例过高,就没法实现民主转型。
即使是台湾,现在说起来,转型时立下大功的也是两个“师”——律师和牧师,也有基督教的背景在。
作为亚洲曾经的第一个共和国,中国之后的政治一塌糊涂。悲愤之余,lxb说“殖民300年”,这当然是气话。主张必须先引入基督教文明,然后再谈宪政转型的,最开始可能是刘小枫。刘小枫这个人,书读得多,却没读通。像个内存很大、CPU不行的老电脑。但是最近,国内最好的保守主义学者刘军宁,也开始强调基督教对宪政转型的重要性了。这对我的触动很大(老刘家出人才哈)。
刘军宁
这个问题我其实也一直在思考,但从没说出来。原因有二——一是这个问题很复杂,感觉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二是,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认同保守主义的立场,但是因为在个人信仰上,一直在纠结挣扎,一直努力想去[信],想把自己[交出去],期盼着[那束光的照耀],但一直还是[交不出去]。那好象就有了私心,说没有基督教文明作为背景宪政就实现不了,似乎是在讨好上帝。
面对一个新事物,我们总是需要在经验和熟悉的世界里寻找一个“相似之物”去产生概念上的对应,才能帮助我们理解。比如汽车刚出来的时候,你怎么和一个没见过汽车的人描述这东西?“无马之车”就是一个虽然不准确但却很有帮助的比喻。那么宪政,作为一种法,又高于法律,就很容易让我们想到一个词:自然法。
古罗马人是淳朴的农民,他们虽然很仰慕希腊的文化,但是对希腊人一张嘴十个谎的狡诈品性十分鄙夷。也对诡辩派的智力炫耀非常反感——一切以赢为目的,对什么都缺乏敬畏之心,巧言令色鲜矣仁,这败坏了希腊人的精神品质。相比之下,罗马人就比较谦虚,觉得他们的智力和言语,都不足以臻于完美。只要是用人间的话写下的法律,就一定是有缺陷的,就只是对神的法律的努力模仿——只能接近,而永远无法达到。这个“神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关于什么自然法,没有什么人比西塞罗说得更好了:“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到一切人身上;它连续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定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禁令使人们远离错误……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
基于此,罗马人同意两件事:第一,自然法无法被具体表述;但是第二,它高于人间制成的法律。
罗马人把这个抽象的、完美的自然法,归功于神,从而让整个社会在如何达成观念的共识上,有了最终的锚定。相比之下,希腊人则过于轻佻,他们热衷于用华丽的修辞误导他人的推理,并以此沾沾自喜。如果能说服别人接受一个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结论,这会让诡辩家们得到双倍的满足和欢喜。希腊的神也过于人格化了,有着与凡人一样的喜怒哀乐和性格缺陷。用拉塞尔·柯克的话说就是:“他们的神只是傲慢的象征,与个人良心无关,既不鼓励人类对永恒的渴望,也不明确宣告人类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他们的宗教)未能为他们的政治生活提供一个连贯的道德秩序”。
拉塞尔•柯克
那这个自然法,和基督教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有两个神学家,一个是写了《上帝之城》的奥古斯丁,一个是写了《神学大全》的托马斯·阿奎那,“借鉴”了自然法来源于神的概念,以上帝之名,对自然法进行了背书。于是,基督徒就有了一个非常坚定、也非常非常重要的信念——有一套法律,是来自于上帝的,是完美无瑕的,是高于人世间的法律的。
不惟如此,基督徒普遍相信上帝与人是有两次立约的——通过《旧约》,上帝给了以色列人以律法,具体内容就是摩西十诫;通过《新约》,上帝给予了人类[良心的自由]。那什么是良心呢?圣保罗认为,基督徒只有通过良心,才能理解神意,并得到神的恩宠。人的良心是属神的,是由上帝安放在他与人类之间的,作为仲裁者施与审判。
这个[良心的自由],对于清教徒来说特别重要。因为在天主教,教士垄断了对《圣经》的解释权,也垄断了与上帝的沟通权。普通人不能直接与上帝沟通。到了路德宗教改革主张“因信称义”之后,清教徒将《圣经》视为绝对可靠的指引和最终的权威。《圣经》里没提过的事情,清教徒便认为有按自己的判断自行选择的自由。那么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便是:良心既不归教会管辖,更不归国家管辖。于是再进一步:如果人类的法律包含了邪恶的内容,那么对良心就不再有约束力了;反之,人们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义务。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这绝不是偶然的。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前往美洲的第一批殖民者,是清一色的清教徒,用埃德蒙·柏克的话说,是“异见者中的异见,新教中的新教主义”。他们是“良心自由”派忠实的拥趸。
美洲第一批移民对良心的自由重视到什么程度呢?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初提交国会表决的文本为:“国会不得制定任何与设立宗教有关的法律,或阻碍人们信仰自由的法律,也不得制定侵犯良心的法律”。最终通过的文本被精炼为“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方面的法律,或阻止人们信仰自由的法律。”最终的文本何以会去掉最后那句“侵犯良心的法律”,当时的国会并无讨论记录流传下来。我猜,可能是美国的先贤们意识到,良心(conscience)这个词,本身就过于基督教化了。
究其实质,“良心的自由”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本质。它不仅在世俗的权力与宗教事务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更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有不遵守恶法的权利甚至义务。
总结一下,看看基督教文明对于宪政这个政治体制给予了怎样的思想和观念上的支撑:
第一、除了世俗的生活,人还要过一种属灵的生活。这种属灵的生活与佛教的因果轮回最大的区别在于,基督教要求信徒在现世,就要运用上帝给予的良心的自由,去感知神意,证成神恩;
第二、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属灵的生活,以上帝为媒介,实现了人与人之间人格的完全平等;
第三、基督徒们坚信有一种法律,来自于上帝,它完美无缺,高于现世的一切法律。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那里,上帝只是取代了罗马的多神,为自然法背书。到了奥卡姆,唯意志论兴起,他主张,上帝之所以对人有约束力,并不是因为上帝的要求与理性相契合。善之所以为善,仅仅因为那是上帝的意愿。故此,自然法就只能是“(上帝)纯粹的意志,根本不以万物的本性为基础。”
从思想史、观念史的角度,启蒙运动可以说是人类以“理性”为旗号对上帝的一次僭越,尼采说“上帝死了”,就是这个意思。也可以说,启蒙运动是自然法的一次罗马式的泛自然神回归。虽然是僭越,但是“理性”总还是个高高在上的概念,前进时作为目的地,停泊时作为锚定,还都是合适的——虽然和上帝比起来,这个锚要轻很多。
尼采
但是人造之物,总是不免于被人轻薄侮慢的结局。理性主义大旗抗着走了没多远,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盛兴。边沁是怎么评价自然法的呢?他说:“天赋而不可剥夺的权利纯属一派胡言,是修辞上的扯淡——踩着高跷的扯淡……自然权利论仅需要坚硬的心肠和死不要脸。它是彻头彻尾的无聊主张,与理性毫不相干,也经不起理性的考验”。那么,边沁的锚又是什么呢?“最多数人最大的幸福“。至此,词语世界里所有的压舱物,全部跌入凡间。人类社会像一艘没有锚的船,在“最多数人”中漂泊。“最多数人最大的幸福”,作为法律之上的东西,太轻,也太庸俗了。
当然,我们现在吐槽西方社会的锚从自然法到上帝,从上帝到理性,从理性到“最多数人最大的幸福”……每况愈下,就像朝鲜人操心中国人肥胖和糖尿病人太多。蕴育了宪政体制的基督教国家,现在都过于世俗化了,或许除了美国。他们还把in God we trust 印在美元上,总统就职或在法庭作证时还要手按着圣经。对于我们这种既没有基督教传统,又没有完成转型的国家,当务之急就是为宪法寻找一个锚。
这个寻找的过程,也有两派之争,一派是先验的,比如康德,说你理性再牛逼,也要有一个界限,上面也得有个东西压着你,是啥呢?三条道德律令。先验派还有个托马斯·潘恩,搞怪的是,他写的东西叫《常识》。但关于宪法,他是这么说的:“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成文宪法之于政府,正如语法之于语言。”可见他是支持宪法必须是来自于一个纯概念的造物。是先在的,自在的。但是语法先于语言,只是乔姆斯基的看法。到晚年,他也修改了他的“生成语法”理论,认为还是索绪尔说得靠谱些——语法,乃是语言运用的结果。是经验的、归纳的。而不是先验的。
另一派是经验的,主张锚要从本国或本民族的历史中去找。这也是哈耶克的主张。作为一个自由秩序的信奉者,哈耶克认为自由自发的秩序不仅是私法的基础,更是宪法的起源。我们中国也有大把学者主张宪政不是啥新东西,咱老祖宗就有。天道啊、东周初年的共和啊,孟子的君轻啊,孔子的小共同体啊,士大夫的道统啊……这么找的最著名学者,就是秋风。他是翻译哈耶克出身,所以这样的思想路径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但是在中国历史里找宪政,真是比在屎里找饭粒还辛苦。
哈耶克
俄国的索尔仁尼琴,也是往回捯饬,要从俄国的文化历史上为本国寻找宪政之锚。除了匍匐在皇权之下2000年的东正教,他还能找到了什么呢?在思想的竞技场上,文化保守主义者就像个缺了一条腿的残疾人,他们能得到的,只有出于怜悯的掌声。精神文明奖都不会颁给他们。因为他们风度总是很差,歇斯底里的,吃相很难看。
那,对于宪政来说,基督教到底是不是必须的呢?这个问题我一直纠结,不敢正视。刘军宁老师对基督教的转向,或强调,给了我勇气——一种类似于向女神表白的勇气。之前太害羞了,太胆怯了。我现在基本可以确定,中国就是索多玛,就是蛾摩拉,是神诅咒和厌弃的地方。只有信,和我的羊肉方能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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