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黄浦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点击量:116
索取号 HG4304003-2012-003 发布日期 2012-04-14
产生日期 2012-04-14 发布机构 黄浦区教育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指导思想:
2012年黄浦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2〕13号)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招生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1、各校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杜绝并及时纠正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将对各校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2、各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户籍适龄儿童及试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学校必须按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学校在计划招生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3、小学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办、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到幼儿园定点招生;所有学校均不得接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资。
4、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各公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及招生政策,接受社会的监督。
5、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今年本区豫园街道、打浦街道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详情请见附件《2012年黄浦区统筹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方案》。
6、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街道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的居住证件,前往居住地所属街道指定登记点办理。若因学额等原因街道内相关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7、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实行网上报名。学校在5月初开通网站接受网上报名,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2年5月19日—20日。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备案,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8、对前来报名就读的区域内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要告知家长,到本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报名,并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填写《疑有严重学习障碍儿童情况表》报送教育局,由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测定,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9、加强学籍管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
三、具体内容和日程安排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继续推进小班化教育实践,各校一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30人之内。
(二)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各小学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组织招生工作。
4月10日前 召开小学校长会议,部署2012年招生工作。
4月15日前 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4月30日 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5月初 民办小学开通学校网站,接受报名。
5月13日前 各校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告知书》送达工作,并签收。
5月19—20日 全区公办小学新生报名、登记,民办小学开展面谈。
5月31日前 各校向教育局上报实际报名、登记的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6月30日 全区公办小学受理“免试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逾期办理者,另行统筹安排。
8月15日前 各小学完成向新生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9月1日前 各校完成新生入学教育,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
http://zfxx.huangpuqu.sh.cn/webs ... o/Detail_105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