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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教病假问题

请教病假问题

近期将单位一女员工换岗到一线部门(原来是办公室的).从那天到新部门报到起就递交了病假单,开始请起病假.
按照病假规定,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小于或等于2年,病假工资按60%计发,那么到本月8日,她工作满2年,以后是按70%计发工资吗?还是仍然按60%计发?
按照有关条例,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小于2年,病假只能请3个月,那3个月后我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吗?需要做什么补偿?

虽然做了多年人事,这类情况没碰到过,请教大家,谢谢!

[ 本帖最后由 顺心顺意 于 2009-10-5 14: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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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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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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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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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难道我还要支付疾病救济费?这是病假工资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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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顺心顺意 的帖子

这个"疾病救济费"我理解就是我们所说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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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Justin妈妈 的帖子

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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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顺心顺意 于 2009-10-4 14:37 发表 \"\"
近期将单位一女员工换岗到一线部门(原来是办公室的).从那天到新部门报到起就递交了病假单,开始请起病假.
按照病假规定,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小于或等于2年,病假工资按60%计发,那么到本月8日,她工作满2年 ...
病假限定3个月不等于就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她有证明证明是医疗期,公司不能解除合同,除非超过了12个月的医疗期限。
看样子单位是不想用这个人,其实不想用就干脆辞退,2年工作时间最多赔2+1个月工资,比这样一直耗着要省钱省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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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说的是.我了解了一下,如果满3个月医疗期,仍不能胜任单位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与之劳动关系,前提是:支付违约赔偿外,另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
现在,得查验她的病假单的真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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