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楼加号
(......)
发表于 2010-6-2 11:59
显示全部帖子
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作用
(一)学校保护
(二)学校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是对受教育者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的专门机构。
1、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思想、提高素质。
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
不仅具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本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还享有对社会、家庭及公民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时的干预权。
3、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