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白头发爸妈
(法律不能替代道德的审判)
发表于 2010-5-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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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售后公房的产权取得有最初的九四方案及之后的九五方案。从LZ所写时间判断,应该是九五方案后的方式确定产权人的。就是在购买确定产权人时需该户内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确定某人为产权人。如LZ的挚友当时户口不在其中,那应该说是没有购买资格的。就是说父母与姐商议确定姐为购买人及产权人。因此LZ挚友要求主张产权是不符政策的。迁户口需取得产权人同意,根据LZ介绍,估计照LZ挚友目前的态度和想法,产权人是不会同意她迁入的。况且现在动迁不是根据户口动迁的,是根据价值标准动迁的,因为即使迁入,也未必能享有动迁安置房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