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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HR的同行进来帮个忙

请HR的同行进来帮个忙

公司在上海有4年时间了,前3年是代表处, 去年刚转成贸易公司. 不巧赶上金融危机, 现在听说我门这边有可能被转到天津去(因为天津有工厂的),人员也都到天津去上班. 但是我们这里有很多都是上海本地人, 估计很多人都不打算搬过去的. 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公司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
最早的员工是2005年签的合同,那时候是代表处,都是通过外服操作的, 08年7月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和每一位员工重新签的合同. 现在如果按照合同不到期就解约, 或者是说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而解约,赔偿金额是否相同? 还有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赔偿?是不需要赔,按一年一个月赔还是没上限的一年一个月赔?

请HR的XDJM们进来谈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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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胖胖妈妈, 我们08年的合同只是变更了合同的主体, 其他所有条款,包括时间上和外服签的那份合同的日期是一样的.

我个人的理解是按照在公司的实际服务年限来赔, 一年一个月. 因为没有操作过,所以还请众HR的朋友讨论.

例如:
A是2006年8月1日来的, 到现在服务期有2年10个月,是按08年之前1年5个月, 08年之后1年5个月分段计算
B人是2006年12月1日来的, 到现在服务期有2年6个月,是按08年之前1年1个月,08年之后1年5个月分段计算
但是08年之前的劳动法是说满一年不到二年要赔2个月的啊,而且是没上限的. 08年之后又引出了半年和半个月的概念. 那08年之前的那部分怎么赔呢? 是赔1个半月还是2个月呢?
另外在加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个是按当月实际工资计算),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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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谢谢楼上热心的胖胖的娘娘和斑斑.

[ 本帖最后由 丁丁的小妈妈 于 2009-5-27 1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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