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清清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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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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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中国的国情下,俊俊妈只要坚持不离,还是可以的。1、态度坚决地对受理该案的法官说,如果判离就去寻死,而且死在法官面前;(基于民事纠纷,法官一般不敢轻易判离);2、第一次调解无效后,要满两年分居期,期间只要和男方有过接触,男方就无法证明双方分居。虽说,这些方法有些近乎无赖,但挺管用,是法院的一位同事介绍的真实案例。
不过,关键是俊俊妈,你留得了人,留不了心,这真的是你所追求的爱吗?你的一辈子难道就打算这样痛苦、沉沦下去吗?有时学会放弃,反而会获得意料不到的幸福。俗语说的好,“当上帝关上一扇门的时候,还会你另外打开一扇窗。”
再者,人都是犯贱的,你越是在乎这个男人,要死要活地跟着他,他反而会越看不起,嫌弃你,甚至是怕你,厌恶你。与其在所爱人心中留下如此不堪的形象,还不如好好活着,让他看看,你是多么优秀,离开你是他的最大损失。
如何选择?关键还在于你自己,路是靠你自己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