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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金融] 保险大家谈(聊天版)

保险大家谈(聊天版)

这里是保险大家谈, 如果您过去曾经买过保险对其中的条款有不解, 或者在理赔和变更等方面需要帮助,或者您正在考虑参加一份保险举棋不定. 你可能要想了解现阶段各家保险公司的实际状况行情,和保险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 或者您的保单出现了法律方面的纠纷. 你都可以贴在这里. 我们大家相互信任,相互帮忙尽量给WW的百忙中的BBMM一些中肯的建议和帮忙. 你可以多出你的时间来教育你的孩子们.望大家能共享资源,共同帮助. 希望能相互帮到一点忙, 那怕是一点点就够了.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07-1-28 16: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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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ar (15.92 KB)

2006-10-27 17:04, 下载次数: 28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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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stef

首先很高兴刚一开贴您就来问.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您的想法是否正确.

第一您如果是冲着平安投连的保障而去购买投连的,投连的保障是不错的,既有身故也有全残,并且还提高失能豁免的功能.

第二保险是保障风险的含义.它的主要保障内容是以下几个方面:
      身故   残疾   疾病  养老(生存)   这也是人身保险从诞生到发展的一个结果.最初 诞生的人身保险是起源于英国的渔民.为了抵御每次出海会碰到的海上意外导致的身故将给家里人带去的灾难而设立.久而久之的发展扩大到目前的上述的几大类保障.

第三现阶段,其实您购买保险的目的非常明确,主要目的是想购买健康方面的保险.但是您多家咨询下来的结果都是将上述保障统统纳入在内的计划.所以就自然感觉价格非常的昂贵.在目前阶段,健康险方面的保障,不提倡采用储蓄性质的产品,从最新9月1日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健康险法规中可看出,健康险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逐步走向健康发展.(哈哈,健康险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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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扬扬妈咪 的帖子

我是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名字不便透露,要遵守旺网的规则)的管培训和产品分析的经理.
公司可以代理28家保险公司的各类保险产品.提供财产人身团体等各方面的保险咨询,理赔服务.个人朋友圈内有专门的保险法律师,为别人提供保险方面的律师咨询.同时在各大媒体(理财周刊 新闻晨报  钱经杂志 新闻晚报)均有文章刊登,著名财经网站和讯信息,保险大家谈的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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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雪球妈妈

有必要的,在消费指南中,曾经有该类似的帖子,我已经做过非常详尽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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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元元妈 的帖子

元元妈讲的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不保和2年后自杀赔是不矛盾的.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一个人即3位一体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这里指的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就不受此限制了.
第二种情况  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即3位一体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这里指的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就要受到投保人故意导致的后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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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浩然妈 的帖子

首先友邦的该款产品确实许多地方令人差异.目前友邦的情况,我做为一个业内的中介人士实在不敢恭维它.产品不仅费率上高于其他保险公司以外(显示出它们公司的所谓财务稳定).而且在条款内在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很差.真的很叹息这个外资老大哥.

其次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您的想法是非常正确的.可以考虑采用定期消费性质的大病保险做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适当补贴.并且最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成年前的对其一个重要的保障.
保障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自己永远出差,忘记抚养他的责任.(身故)
        第二种就是自己永远出差并且还需要家里寄钱给自己.(大病)
这两部分的保障相信在旺旺上的BBMM们都是必须的.

最后至于养老保险:
给出的建议是不要买酷似养老保险的返还型寿险.目前许多人寿保险推出的"养老保险"从实质上说该算返还性质的寿险.养老保险的保障应该体现在对被保险人活的太长怎么办?

返还性质的寿险的显著特点就是,养老领取是定期的非终身领取.第二交费和寿险完全一致.定期交费定期领取的特点就是返还型寿险的特点.还有就是在保险责任中,在领取前赔保额的话,就更加是寿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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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sunnysh 的帖子

财产保险上有一切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上是没这个概念的.
我理解您的意思,是不是指意外保障要全面些的是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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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Hengli 的帖子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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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推出内容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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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有一定的地域性的限制。属地的原则。人在上海就在上海买。

第二,岳母大人的情况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的告知,在投保时有投保单,投保单上有健康告知。至于能不能保,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根据您的健康情况按照每家公司的规定承保。
其实每份保单都是经过保险公司核保之手的。体检只是核保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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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123.net/baby/viewthread ... hlight=%C6%BD%B0%B2

平安投连的相关讨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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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告(隐去公司名称和产品名称)

以下是这几天做的几张保险利益简表,供大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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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被移花接木,失去存在价值.

交强险制度非常有必要,交强险应该也必须要投保,可是,我要告诉你,现在的交强险早已被悄悄地移花接木,基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你相信吗?



一 几乎完全背离立法本意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要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 不论是谁的过错,都要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不至于沦入悲惨境地.所以,交强险应当是无过错保险,即根本不考虑被保险人—车主是否主观上有过错,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险赔偿都应该是一样的.

例如,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请注意,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源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你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你看看,这里面有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赔偿, 如果交强险按照这个原则出台后,应该一定就是无过错保险。

再来看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你看看,这里面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限额、无过错限额了吗?没有。

可是,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

看明白了吗,就这么一小点改动,交强险便由无过错保险变成了过错保险,即保险公司主要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时候才赔偿受害人,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时候呢?也赔,可是非常少,少到很可怜的地步。交强险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属性消失殆尽。

厉害吧,能想出这个办法,小小一笔就改变整个交强险性质的人,一定是高人。

可能你会问,什么无过错、有过错,反正保险公司赔就行了,管用就好,何必这么较真。好,接下来我告诉你,为什么说交强险已经失去了价值。



二、有责赔付毫无意义

我们经常听到宣传称,交强险保费1000,保险限额5万元,你感觉似乎还算划得来,对不对。

其实这个保险限额5万元是指在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下,造成行人、非机动车死亡或伤残时候的赔偿限额。

问题出来了,如果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造成行人、非机动车死亡或伤残的,其实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是要完全赔偿的,并且赔偿涵盖范围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别。可是,如果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是1000元的话,保险限额最少最少也在20万元以上,而交强险却仅有5万元。那么,有什么必要还要单独来一个交强险呢?

其实,交通事故伤人致死致残的情形毕竟是很少很少,大多数情形下,伤人就要住院医疗。这个时候,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赔偿10万、20万的医疗费用,保费不过区区几百元。可是,你花1000元买的交强险能赔多少呢?8000元而已。请问,有必要吗?这么折腾有意义吗?

也许,你会说,这些情况当然我也知道,不过,交强险不是强制嘛,这一强制,人人都会保,这不就没有死角了吗,就有利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了嘛。可是,以前,对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地方政府其实也是强制要求保的,你可以查一查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有多少?现在的交强险投保率又是多少?很明显能看出,哪个保障的范围更大。

再其次,强制车主花6-7百元保20万,与强制车主花1000元保5万、甚至保8000相比,哪个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这简直是不言而喻的嘛。



三、无责赔付是个噱头

也许有人会说,交强险中的有责赔付可能意义稍微差了点,但是无责赔付毕竟是个亮点,很值得说一说吧。我要告诉大家,这个“无责赔付”其实不过是噱头而已。

所谓“无责”的“责”,并不是指被保险人应该要承担的实体责任,而是指被保险人的过错,即在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该怎么赔偿?

首先请您注意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既然“交强险”是无责赔付,那么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大概就是“有责赔付”,当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大概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不赔了。其实这是错误认识,你可以翻翻看,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来也没有说过“无责不赔”。在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赔,这个请您别忘了。

大家一般理解,无责赔付是特指一种情形,其实不然,无责赔付是个统称,实际上大致分为三种无责情形:

第1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看到了吗,这种情况下,是不赔的。

第2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100%过错,也就是全责,这该怎么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也应该要承担人道主义的救助责任,一般是受害人损失的10—20%。

这种情况下,我承认交强险的确要发挥作用了。问题在于,你有没有算过,如果一个事故造成一个或几个人死亡或伤残,损失会有多少,损失的20%又是多少?请问1万元的无责赔付限额有意义吗?如果没有人死亡和伤残,但是需要住院治疗,这种费用又是多少,医疗费的20%又是多少,这种情况下,1600元的限额,能起多大的保险作用呢?有必要用1000元保1600吗?

更何况,这种10—20%的人道主义的救助责任也是车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应该赔的,那么,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卖点在何处?

第3种情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哪一方当事人有过错,那么交警只能认定双方都无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没有过错,这又该怎么办呢?

以前,我们通过有关渠道,向有关立法机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归责原则。意思是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要举证,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机动车一方拿不出这样的证据,就是不能反证,那么光证明自己没有问题一点用也没有。这时候,就要视为机动车一方100%责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这个要承担全部责任时候,那个1万元和1600元有用吗?有意义吗?

看到了吧?意义在哪里?保障在哪里?你觉得受害人心里会坦然呢,还是会更加忧心忡忡?这个无责赔付看起来不错,实际上效果略等于无。



四、保险垫付责任还有吗

交强险的另外一个大卖点是垫付责任,可是这个制度也被乾坤挪移,几乎消失,且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看明白了吗,不管什么情形,只要是需要对人进行抢救的,保险公司都要垫付抢救费用。这时对交强险垫付责任正确、唯一的理解。

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这个规定也对,依然是要求交强险要垫付各种情形下的抢救费用,不过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可是,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就不对了,完全不对了。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看到了吗,原来是对一切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只对三种情形追偿。现在是只对三种情形进行垫付,然后对这三种情形追偿。一切情形变成了三种情形,这垫付的范围还能说出口吗?

再者说,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难道就一定要垫付吗?不一定嘛。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不意味着就是穷光蛋,干嘛一定要垫付呢?

你看,这些垫付的情形都是机动车违法、犯罪、恶意的情形,所以如果我们走在路上,如果被车撞的话,请祈祷自己务必被坏蛋司机撞上,而且越坏越好,这样我们也许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如果你不巧被一位好人司机撞上,遗憾的是你们双方都没钱,你很可能要乖乖等玩完了。你看看,这像什么话?好好的一个保险垫付制度,莫名其妙就这样消失了,无影无踪了。



所以,我觉得由于结构性的疏忽和缺失,导致本来应该很好的交强险制度变了味,失去了意义。既不能保护受害人,也无法为被保险人转移风险。并且,由于交强险资金封闭运行,保险公司也挣不了钱,对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你说是不是严重的问题?

我要再次说明,交强险制度本身是好的,是必须的,但是必须要正确、合理,要不然就毫无用处,就太令人遗憾了。呼吁有关机构赶紧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这样下去真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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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至尊宝是个万能寿险.交费不是交到死为止.

其实万能险的交费是灵活的.交到一定时间可以多交少交不交.

里面选定的保额可以增加(经过保险公司同意)或减少.

但是从目前各家公司的万能产品来看,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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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滴答妈妈 的帖子

我们国家保险业实在是太落后了.一项为广大老百姓谋福利的强制性质的保险被搞成这样也是没办法的.还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强烈的向监管部门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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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2003wilson 的帖子

友邦康福是抢钱的保险.

可以约一下代理人谈一下.多了解一点,也可以有对比性.(强烈不建议买如此的烂险)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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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征集中!

我想通过这里向这里征集一些大家关心并且最想得到答案的一些相关保险问题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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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拟了个题目

如何看懂复杂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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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0 梦婷她妈 的帖子

2鱼案后,我们国家的社保还会有重大的改革。据可靠消息,有望在上海将门诊医疗做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

社保和商业保险是并存的关系。
社保好,商业保险才能好。因为社保能承担掉一部分的风险后,商业保险再承担就相对风险要低一些。保费也会低很多。
其次,全民道德素质和就业问题能得到最大化的解决,商业保险才有更加好的发展。
最后,最最关键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普遍提高保险业就业人员整体素质也是这个行业的关键所在。
特别提一下,目前保险业就业人员的素质实在不容乐观。谈到保险代理,大部分人的第一感觉就是,下岗再就业和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的暂时就业所。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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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婷妈和宏哥提的问题都是很不错的现实问题。

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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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哥的数据太老了.目前全国保险代理人平均月收入不足一千.(这是最新的数据,来源于保险同业工会的统计).一名刚入行的新人估计收入还抵不上一个农民工.

我也希望保险业能多出几个百万年薪的人.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的.

在90年代,平均月收入达到过5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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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每年会召开一次MDRT的会议.会议名称叫百万圆桌的保险精英大会,就好比是奥斯卡大奖一样,代表着保险业的最高荣誉.但是目前为止,中国无一人受邀.只有为数不多的人可以有资格旁观一下.

宏哥谈到的一年内无条件退保是个法律规范的体现.

主要是针对目前许多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分红和投资险上的不如实告知而制定的.
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在今后处理相关争议时会有依据.是种进步的体现.

不知宏哥能认同这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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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联谊会"暗布七重陷阱

  隐瞒信息、夸大效果、套牢市民,晨报记者暗访沪上保险营销“暗流”
  “保险联谊会”暗布七重陷阱(附照片)
   《新闻晨报》 (2006年11月07日第C1版)    晨报记者 周凯 实习生 凌馨
  
  “国庆节时我们共签单190万元”,沪上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在短短的7天内
创造了这样的业绩。是什么样的魔力创造了这样的“辉煌”?答案是——“保险联谊会
”。
  这种推销保险方法已在上海暗暗流行了两年。保险营销员利用公司已有的或者通过
未公开渠道买来的“客户资料”广泛寄出“请函”,用“精美礼物”或“旅游产品”诱
惑收信人参加“联谊会”,引市民入局。随后,部分存心不良的保险营销员就会采取隐瞒
真实信息、夸大保障效果、“连裆模子”、假签名、假赠品等方式,诱使市民签订可能
会损害他们权益的保单,为日后的理赔埋下祸根。
  据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透露,60%的参加者可能会签下保单。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
“联谊会”无疑是个“制胜法宝”;但对某些客户而言,这些看似热情温馨的“联谊会”
却是一重重的陷阱。
  
  陷阱第一重:混淆保险与存款
  
  在成功地吸引市民参加“保险联谊会”后,关于保险公司“拳头产品”的介绍随之
而来。在介绍时,年缴保费被称为“存”。而演讲的人则不断地强调,银行的利率扣税后
只有1.85%,这个保险保证你有1.75%的利率,高的话可能超过5%,“是不是比存银行划算?

  等到所谓的“大会”结束后,保险代理人齐齐上阵,目标一般都是头发花白的老人。
一名或几名营销员凑到老人身边开始讲:“其实这就是一种存款”,“想存就存想取就取
,就跟活期存款一样,但是比存银行划算。”
  
  解读
  短期来说,对于投资业绩良好的保险产品,收益率确实有可能超过银行利率,但如果
考虑到银行加息周期,动辄缴费10多年的保险产品未必有优势。几年前的“投连险风波
”已经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而所谓的“存取随意”,必须是在保证账户余额足够扣除
基本费用的前提下,一旦余额不足,则被视为退保,投保人的损失会很大。
  
  陷阱第二重:“明托、暗托”齐上阵
  
  谈了没多久,营销员突然拿出一份保险合同:“你看,这个保险真的很好。我也给我
老公买了。”颇有现身说法的味道。下面的一幕更耐人寻味。记者发现,一位自称“教
师”的人在身旁坐下,看了一下宣传页他就说:“唉呀,某某某啊,有这么好的产品也不通
知我?”不多久就签了保费在万元左右的合同。
  
  解读:
  这些人有可能只是由营销员扮成的“托”。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一些营销员
现身说法,拿自己举例,是为“明托”;而另一些保代可能因为联谊会当天没有一个客户
到场,就扮成客户坐在人群中,时不时提问感慨一番,是为“暗托”。在某些保险公司内
部,这种营销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并不鲜见。
  
  陷阱第三重:不利信息隐瞒不说
  
  营销员的“重磅武器”不止“托”一种,最重要的是一张“电子计划书”。他们指
着印得密密麻麻的表,不断地讲着到第几年可以“赚”多少钱。记者发现了这张表和保
险合同的不同:“那个‘初始费用’是怎么回事啊?”“初始费用就是说,如果你最初几
年退保就不划算了。因为财富还没积累到你想象的那么多。”,保险营销员一边说着一
边迅速抽走了记者手中的“计划书”。据介绍,甚至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拿到保单
后,撕除保险合同中的“初始费用”、“免责条款”等可能会影响客户决定的不利信息,
再将保单交给客户。
  
  解读:
  所谓的“收益率”,只是扣除初始费用之后用于投资的钱的“收益”,绝非人们想象
中收益率1.75%,第一年投1万就可以获利175元。据业内人士估计,一份年缴费1万的“万
能险”,至少要到第七年才能“回本”,真要实现收益那是七八年后的事了。如果提前退
保,原来缴纳的保费都不能全部收回。
  
  陷阱第四重:诱导保户瞒疾病
  
  环环相扣的几重陷阱,加上现场热烈的气氛以及某种攀比心理,一些客户很快就作出
了购买保险的决定。这时,一位保代“贴心”地说:“这个保险有两种人是不能买的。一
是65岁以上的,另一种是有高血压、糖尿
  病、心脏病的。”而在填写“投保书”时,保代又再次“贴心”地提示:“你身体健
康就都填‘否’好了。”
  
  解读:
  不能购买保险或保险时需要增加保费、免除责任的病症有大约30种,而非3种。这3
种疾病也不仅仅是不能购买“拳头产品”万能险,而是被作为高危人群限制购买所有品
种的保险,或者是在购买时增加保费、免责条款或其它附加条件。如果对自己的真实情
况隐瞒不报,即使隐瞒“5年内有无住院史”这样的“小问题”,在理赔时都将成为保险
公司拒赔的证据。
  
  陷阱第五重:附加险是“天上的馅饼”
  
  “我们这几天正在搞促销,只要你买了这款万能险,我们就免费送你一份重大疾病险
”。一位营销员这样告诉记者。旁边他的搭档附和道:“对,赶紧买,说不定过两天就不
送了。”白送的保险,如此美事自然让人动心。这位营销员还特别强调,如果生了大病,
钱当然赔给投保人,而且以后这部分的保费就“豁免”了。
  
  解读:
  事实又是怎样的呢?所谓“送”附加险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相应的保险费会从万能
险的保障账户里扣除,相应的其他保障或者收益会随之减少,即“拆了东墙补西墙”。重
疾险“豁免保费仍享保障”更是属子虚乌有。事实上,附加重疾险在赔付过一次之后,这
份保险合同也就随之中止。
  
  陷阱第六重:“放弃权利书”欲擒故纵
  
  如果市民经受了上述考验后仍然有些犹豫,保险营销员会非常热情地表示,没关系,
只要先签下“投保意向书”,就可以直接把大奖拿回家了。如果明确表示不买,他则会神
秘兮兮地说,不买的话必须签下一份“放弃权利书”。面对“放弃权利”这样的字眼,一
些市民难免会有一些动摇——“难道我真是放弃了嘴边的肥肉?”。
  
  解读:
  其实所谓“投保意向书”、“放弃权利书”都是某些保险代理人的发明,是正规的
购险程序中没有的。这些营销员正是利用“白纸黑字”对作出放弃购险决定的参会者施
加“正面刺激”或者“反面促动”的心理作用,一些市民就这样回心转意买了保险。
  
  陷阱第七重:签名“描红”进保单
  
  即便签下保单,事情也没有结束。拿到第一个月的收益表,一些市民发现事情跟原来
想象的不一样。前往保险公司投诉,被接待人员一句话就顶了回去:“您当初已经签过字
了,还投诉什么?”而当初热情贴心的保险营销员也已“变脸”:“有本事你去告我好了!

  事过境迁,市民哪还想得起自己签过几份文件,签的是“投保书”还是“电子建议书
”呢?
  
  解读:
  令人吃惊的是,那些“电子建议书”上签名很可能不是投保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
营销员用“描红”的方法自行签下的。据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某些营销员根本
就不会给客户看“电子建议书”,而是在客户填好投保书后,通过灯光投射的方法自行在
“电子建议书”描下客户的签名。
  
  记者手记
  “联谊会”莫成“骗人会”
  
  据一位知情营销员介绍,其公司几乎99%的营销员都在通过“联谊会”做业务,一些
人因此年薪达到百万元以上。即使个别营销员不愿意这样做,部门经理也会来催促:“你
怎么不搞联谊会啊?”而对于“联谊会”带来的成果,保险公司的中层领导也高兴地说自
己“像过年一样”。更令人心惊肉跳的是,在保险公司某些内部交流会上,营销员纷纷上
台介绍经验,很多都以骗人为乐,却绝口不提良心。
  如果仅仅是作为一个介绍理财经验,指导客户通过保险理财的平台,保险联谊会并无
不妥。但问题是,在现存法规不甚完善、保险市场尚未规范的情况下,一些缺乏职业道德
的保险营销员利用“联谊会”,大量灌输有利信息,选择性过滤不利信息,隐瞒、欺骗,误
导消费者,把保险联谊会变成欺骗消费者的“温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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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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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0 三十六计 的帖子

谈3点

1.新的健康险法规就健康险合同中的保留费率变化升降做了具体的规定.
这个保险中保险公司是保留费率升降的权力的.

2.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一旦患上了应该是全额给付.这个产品中独出心裁的将重大疾病分成2类.一类拿80% 二类拿20%.加了豁免,看上去好象保险公司挺为客户考虑的.其实不然,一般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全额给付掉保险金后,也就不再付费了.合同也就终止了.

3.按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这个产品,相同保障,保险费明显高于其他公司大病保险的平均水平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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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3年的保费的话,能退到大概能退到将近1/3的保费.

你翻开合同,看3年末的现金价值就可以了.

退保没合算不合算的道理.具体情况也具体分析.

你应该冷静的考虑60天.交费日往后的60天是宽限期.冷静思考后再做决定.

买保险的时候不要冲动,退保的时候也不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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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显然是太低了。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上均是给付性质的.

所谓给付性质的,就是有了重病,保险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符合条款约定就给钱.

大部分的人,总将大病的保险金额同自己可能在医院中的医疗费用联系在一起.其实我认为,这个保险金额要同家庭责任相联系.

重大疾病大家都知道,都是不治之症.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生存期的.例如,癌症通常有3到5年的生存期.我们买重大疾病的目的,并不是靠几万块钱看好病,而是尽量在这段时期内,减少家庭的经济负担,并且保证家人的正常生活.

我认为目前一般家庭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额应该在20万左右.再配合一定的寿险(死亡)保障.选几个消费性质的产品,进行合理的组合.保费不会很高.

采用储蓄性质的重大疾病保险是很不明智的.

保障性质的保险,采用储蓄性质的保险都是不明智的.

养老金保险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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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0 三十六计 的帖子

楼上妈妈,请你视情况而定吧!

我讲的仅供你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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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2 三十六计 的帖子

正在征集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开课谈不上,把一些基本知识告诉大家到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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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6 zzy615 的帖子

在5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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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9 宏哥 的帖子

如果宏哥不介意的话,我想和你在旺旺上搞个沙龙,以发帖和回帖的形式,进行问答和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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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3 骊宝妈 的帖子

98 99年买的这些返还性质的寿险,单纯的从当年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来看是对客户有利的.
估计您买的是平安的长寿终身和以后出来的平安永利.

前者是5年一返还,后者是3年一返还的.
只当是一笔固定收益较高的存款吧.(同目前银行利率相比)

不过从保障的角度来看,确实是保障极低的.

保障方面在目前情况下是应该提倡的.
只要有这方面意识,啥时都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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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上网查一下该公司的保险产品.

支持你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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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近期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纷纷打出还本型的大病保险停售的旗号推销保险.纷纷说,还本型的大病险在年底前要被停售,促使客户纷纷购买.

我想简单的为大家做个分析.

首先:这个消息不假,但是实质并非客户想象中,广大客户一个非常需求的产品,从今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年9月1日,保监会发布过一个相关健康险管理办法中谈到的规范健康险产品中提到的几条规范条款.(详见附件一).紧接着,保监会有发布过一个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详见附件二).
勒令部分保险公司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合的产品于明年1月1日前停止销售,做好新老产品的衔接.所以各家保险公司代理人就纷纷打出大病险停售的幌子,想客户推销保险.

其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到底是更加有利客户还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呢?这是一个规范保险公司产品的一部好的规定.针对前期许多客户就重大疾病的定义等问题,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可能会引起更加多的争议而制定的.这是为今后客户同保险公司之间在发生争议时,更加有法可依而制定的法规.从其中的多条规定来看,目的是本着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最后:大家都比较厌恶被推销的感受:
1.许多的保单却于情面而买.
2.许多买保单的客户是被推销保险的人缠的吃不消了才买.
3.许多买保单的客户连自己的一些基本利益都不清楚,在盲目的购买.
等等.
这都是非常错误的.

总结一句话,近期购买将停售的健康险请大家睁着眼睛看看清楚..

附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rar (8.47 KB)

2006-11-17 19:35, 下载次数: 21

附件一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rar (4.44 KB)

2006-11-17 19:35, 下载次数: 19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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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瑞泰的那个产品是属于投资连接保险.

在目前的投资连接保险产品中,瑞泰这个算好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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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将来会有一定影响.

年年金喜的话是一个2全性质的保险.目前形式下,此类保险要观望.

理由:

首先2全险的保险利益并非是对普通客户利益最大化的保险.

其次银行利率持续上升,未来极有可能保险监督委员会有开放目前2.5%的预定利率的可能.

最后您的情况最好要有个全面的保障分析.然后再选取产品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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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覆盖全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从9月1日起,上海市试行新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办法。该办法着重解决少儿学生在发生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覆盖上海全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实行城乡统筹。

  根据新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此次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为: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适用的其他人员。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及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等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如符合规定的,由保障基金支付50%。

  新办法表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将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0%,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30%。保障基金年度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这笔专项保障基金,由上海市医保局定期划拨到该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新办法同时还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但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来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称,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推动已经顺利运行了十年之久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使之成为新建立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保障措施。

  此前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疗保障方式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医疗保障,主要有职工家属劳保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补充医疗保障,主要是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但是,这些保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都无法做到全覆盖,也无法彻底缓解孩子大病重病时家庭的经济负担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①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②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③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哪些人员可参照参加上海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具体是:①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②符合本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如何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①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体办理登记手续。②未入托婴幼儿、辍学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③新生儿,请监护人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证明。

保障对象就医看病有何规定?

①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学校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②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③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当地2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在外省市临时居住或逗留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保障对象如何报销医疗费?

上海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试行初期作为过渡期,该期间内保障对象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部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按规定申请报销。过渡期后,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将由医院记账结算。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在其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住院医疗的全部费用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本市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哪些费用不属《办法》报销范围?

①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③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

市民如需详细咨询上海少儿医保政策,可拨打上海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或登录上海市医保局网站查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06-11-28 16: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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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越理财截图




从图中所示,5年拿回所交保费是不可能的.我不知道代理人是怎么和你说的.

[ 本帖最后由 羚羚爸爸 于 2006-11-24 17:02 编辑 ].

附件

bb.rar (13.54 KB)

2006-11-24 17:02, 下载次数: 16

根据你提供的数据做的利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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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累积交费为18000元

扣除初始费用,每月的保单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费.

最低的保证回报帐户5年末是13507

中回报的帐户5年末是13599

高回报的帐户5年末是1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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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是款比较好的寿险保障产品.更加适合大人的风险保障.

不适合给孩子累积教育金.

您以前发的帖子我关注过.今天来问,我其实也有许多的疑问.不知道你购买此款寿险产品的出发点在于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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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9 shirley妈 的帖子

请参考57楼中的一段文字.

这个放弃权益是个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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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感谢您的关注.

我也是看了您的首次发帖发现了您的一些错误理解.所以及时指出,能把保险看成是种保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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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的教育金储蓄还行,反正还能做到专款专用的效果.如果你不在意收益的话.同时,我想其中应该含有投保人身故残疾的豁免的吧.

但是中宏的金喜连连意义真的不大.

试问一下,每三年给你的返还能派啥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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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儿童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请大家可以下载看一下.我觉得不错的一款专项儿童意外保障的保险..

附件

美亚儿童意外伤害保险.rar (305.8 KB)

2006-11-29 12:41, 下载次数: 78

美亚儿童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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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7 BBMAMI 的帖子

文件是PDF格式的.下载个相应软件就可以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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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0 2003wilson 的帖子

目前的医疗健康保险费率本身就是设计成客户无医保的价格了.
法规中谈到要区分有无社保的区别.代理人就变着法的说要涨价,居心叵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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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9 BBMAMI 的帖子

很简单的,你可以投保一份定期寿险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推荐给你性价比最高的新华定期产品,同类的保障低于市场平均20%.

按照你的想法,可以投保20到25年左右的期间.保险金额在30万左右.

在这段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的期间,一旦发生身故或者全残的情况下,孩子或者监护人就可以得到30万的保险金.

详细资料可以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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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8 小如如妈妈 的帖子

我觉得中宏的金喜年年的2全产品,对孩子或者对家庭的保障功能极差.从保障的角度上讲,建议退保.

如果从储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保险的话,我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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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是版本上的问题.
我保存的版本和你的版本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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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7 扬扬妈咪 的帖子

索赔途径当然是一个程序呀!

最终都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无非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的中间是个个人.

保险代理公司是公司代理人的中间是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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