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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急求HR妈妈解答一下,谢谢

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赔偿的话,也是按2008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3292的三倍来赔,即9876/月。
有三种情况可能发生
1、(最人性化的)按2007年10月开始算,到本月20日,赔偿2个月,即19752;
2、按2008年1月1日起算,到本月20日,赔偿1.5个月,即14814;
3、若等到合同终止,则按《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也赔偿2月月,即19752。
至于年休假,只能看你单位的人性化程度了,要么让休假,要么给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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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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