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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聘] 裁员碰到协商不成功的怎么办?

裁员碰到协商不成功的怎么办?

因为经济不好,我司所处的汽车配件行业也备受影响。其实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已经陆续裁掉了不少员工,仅仅在上海市总工会备案过,没有真正走过任何“经济性裁员”的流程。

前面的操作结果,还没有碰到特别搞得。我们应用的“协商解决”的模式,跟员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这次碰到一个员工,按她的说法是熟读了劳动法。她置疑我们,因为公司没有做过“经济性裁员”的备案,所以抓住我们只能协商解决的痛处。她提出两个方案:

1、不满足其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即不同意协商结果,则维持原合同到期。(她的合约到2009年7月初到期)。到时我们可以以不续签的方式解决。当然根据新合同法,还是得赔偿经济补偿金
2、满足其赔偿要求。按劳动法规定,我们需赔偿她2.5个月经济补偿金,且下个月当日她离职(即一个月通知金,其实就是接下来一个月她还会上班,也就是她正常的劳动所得)。但她要求双倍的赔偿金,即2.5*2=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她提出的方案。第一个不得已而为之,但拖延5个月,跟老板给我的Deadline不符。第二个方案需要多赔偿2.5个月,我们老板也肯定不肯答应的。只愿意按法规要求的赔偿。

所以,请教,碰到这种情况,

1、有何解决方案、建议?
2、是否必须去走一趟“经济性裁员”的流程。但经济性裁员流程太复杂,且必须申报具体的裁员名单,如果过些日子还需要裁员的话就不得不再走一遍流程,那样的话,劳动部门很难再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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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已经close掉了。

经过多次谈判,员工不肯让步,其非常有心地钻研了劳动法。他强调、借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企业强行跟其解除合同,必须赔偿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5个月×2。

如果员工不肯协商,原合同必须照常履行。所以,从企业信息安全性、综合成本、负面的影响等考量,最终还跟该员工协商一致,多赔偿了2.5个月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以后解除合同,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不能采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的话,仅仅用“协商”去减员,真的很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约束有失偏颇,类似几年前颁布的新交通法规一样,严重束缚了开车人,客观上更加“怂恿”、“纵容”有些行人、非机动车主无视甚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个人认为,这些法规想要纠误,但力度太大,反而违背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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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员工的角度,争取自己的利益非常正常、合理,碰到我们自己,可能也会这样。只是双方站的角度不一样,都有自己的标准和立场。把握好平衡点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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