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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Wini妈妈 的帖子

1、offer是个要约邀请,个人回函确认了,则双方达成合意,应当对双方都产生效力了。如果个人在offer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函,则未发送效力;如个人回函对offer的内容进行调整,则是一份新的邀约邀请,在单位没确认前也未发送效力。
2、电子邮件形式是有效的,但是,当单位否认该邮件系单位发出时,个人举证较困难;首先要证明这份邮件客观存在,还要证明这份邮件的发送方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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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汤婆婆 的帖子

即使员工来上班了,也是来去自由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员工提前通知单位的义务,但并未规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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