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爱子亮亮妈 于 2009-6-17 22:45 发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有证据证明他们同住超过三个月,否则只能算婚外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胆量就想办法激怒你老公,让他打你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算这样,过错方也只是少拿一点财产,而非全部,
如果没有以上的确切证据,在法院分财产基本一点优势都没有的。这就是我国的婚姻法!请那些老是说“净身出户”的同学学习一下我们的婚姻法

为什么现在出轨泛滥?因为在我国这个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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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美女妈妈008 于 2009-6-18 00:2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