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V_LU 于 2009-2-2 10:46 发表 
我们公司开大会时,直接就在规章制度时列上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裁员,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提前终止:
1) 公司因结构调整,某系列产品或部门被取消或卖出,公司可以裁减相关人员。
2) 当部门或个人工作量减少50% 时,公司可以裁减相关人员。
3) 当部门或该岗位职能被外包,公司可以裁减相关人员。
4) 公司因工作计划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销售计划,采购计划等),公司可以裁减相关人员。
赔偿金数额还是按照新劳动法来,我们还是去劳动局备案的,但通不通过就不是很重要了. ...
但通不通过就不是很重要了---为什么不重要呢? 如果通不过,你们的裁员还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