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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关软件企业的税收问题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25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软件企业,目前仍享受超3%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摘自http://www.dl-n-tax.gov.cn/n1057/n2642/n2688/n33752/92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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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妞妞wrong 的帖子

就政策而言,强调的是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这样一种经营行为,是否认证并没强调。
具体操作,就要向你们的专管员申请,可能每个地方执行起来又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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