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家有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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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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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前的服务期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执行(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你所列举的两个案例在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都是一个月,当然这是最低的要求,高于这个标准都是可以的。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般指出勤满月的全额工资,可以参照上海市高院对《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五条: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 “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 本帖最后由 家有胖胖 于 2009-5-26 16: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