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GRACEYANG 于 2009-9-30 19:34 发表 
馨宝宝妈妈,看了2楼和这个帖子,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合同没有到期的话,单位要解除合同则要赔N+1月薪的工资(包括未提前通知),如果合同到期则没有续签是不是只能补偿08年1月到现在的费用?
我们公司的人事说,如果合同没到期解约,且员工不同意解约(无过错),则公司要付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代通金一个月,2N+1.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现在想部门缩减编制,裁掉一个人。他倒没什么过错,合同也未到期。我就不知道如何赔付,是应该一年一个月还是一年二个月。请各位懂经的给个意见。
[
本帖最后由 一杯茗茶 于 2009-9-30 21:4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