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yyk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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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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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08年1月到09年年底这段时间,应该是按赔偿金来算,而不是按经济补偿金来算,也就是2个月的2倍,4个月算。
9876*4
08年前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前的法律来算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2个月*平均标准工资。10000*12
我认为这段时间是不涉及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问题
总计:9876*4+10000*12
也就是说员工在不接受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单位违规解除合同。
[ 本帖最后由 yyktx 于 2009-9-4 11:0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