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齐齐妈妈(律师) 于 2009-2-26 20:34 发表 合同到期,公司有权不续签。如果你是2008年前就在该公司工作,补偿标准为一个半月你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你的平均工资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三倍,以三倍为准),如果你是2008年以后的,一年算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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