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傻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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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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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解释一下楼主问题的第一条。。
前提是作买卖而不作赠与。
1.加1个名字,就是产权变为2个名字了,那就是50%的变更,当然是以总价的50%为基数交契税。
2.不是加名字是完全改名字,那就是100%变更,是以完全总价为基数交契税,和正常的买卖没任何区别。所以你家是完全变更名字。
3.房产比例问题。有的家庭房产证上有好几个名字,假如不作约定的化是平均享有的。但是可在备注里进行约定,谁享有多少份额。
举个例子:原产证就爸爸一个名字,现加上儿子的名字,假如不作说明,就是一人50%,也就按照偶说的第1点50%来算。
假如变更后备注里说明爸爸80%,儿子20%产权,那就是按完全总价的20%为基数交契税。也就是说变更多少比例的产权,就按多少比例的总价为基数交契税。
能明白偶的意思吧。。一般来说都不作备注的,但是有些怕以后说不清楚,就会有这种按比例划分的情况出现,否则出钱多的一方会感到不平衡的。
另外作赠与的化,,除了上个帖子偶讲到的以后出让时要补的税款。还有一点最重要的,虽然爸爸不需要交所得税了,但是儿子要交所得税的。按照偶国房产税法,这个行为认定为儿子所得,要全额缴纳所得税的。。一点也不划算的。。
[ 本帖最后由 傻妮子 于 2007-7-25 17: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