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sarahx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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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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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方案,转到另一家公司名下,首先确认这两家公司之间是不是同一法人,若是总分公司之间的调动,工作性质不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岗位变动,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做一份补充协议,说明岗位变动原因系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所致,个人愿意接受岗位变动,变动日期,变动后的薪资考核等。若不是同一法人,需要先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和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原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再和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二是原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但在新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在新合同写明非本人原因,系公司原因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工龄计入新公司。其中,要注意公司在实际操作时,是可以不需要个人书面签字,就可以将员工档案转入新公司,若此时,新合同尚未签订,就开始在新公司从事工作,代表员工默认了公司的调动,到时候签订合同时,再要求加入此条款,就比较困难了。
对于第二种方案,离开公司,其正确做法必须是由公司提出岗位变动,个人不同意,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必须注意本人一定不能出具任何离开公司的要求,包括书面、电子邮件、口头,必须是由公司提出,本人同意。具体操作时,建议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书面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个人签字表示同意。在此前提下,员工可以得到赔偿金,赔偿办法参照劳动法,2008年前参照旧劳动法,2008年后的参照新劳动法。
另外,不要主动签署公司文本格式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之类的文件。要交接工作,可以自己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清单上必须署名由于组织架构调整,本人将未尽事项转公司相关人员。退工单上也千万注意,不要选择终止项。
对于此类案件的劳动仲裁,一般以受理之日起45天内裁决,若无特殊情况,涉及赔偿金的案件,以仲裁结果为终判,法院不受理上诉申请。具体可以参见劳动仲裁条例。
本人非HR人员,若有遗漏之处,请HR expert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