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boy龙宝宝
(左岸和右岸)
发表于 2009-6-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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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赚到了!现今还有这等好事!
1、自2008.2.9日起至今,实际用工已经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法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排除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