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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y2233 于 2009-6-5 11:37 发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实这个口子在新法三审时最初时没有的,后来为了平衡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公司,才加了这点。这就为很多企业开了一扇大门。暂且不说在符合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成立前无转包劳服公司的做法,即便条件成立,用人单位也可先行拟订一个由劳动者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的意向书(只要员工签字确认),毕竟和解约赔偿金相比,并没有多少人愿意损失以后工作机会的。特别是情形1、2的,符合人员年纪都不小了,再另觅高就也不容易啊。情形3只要简单转外包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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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oy龙宝宝 于 2009-6-5 12:2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