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快乐的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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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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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仍然坚持:计算加班工资时,用21.75天,计算病事假时,用当月计薪日。这样不管是扣病假工资还是给出勤工资,结果都一样,比较合理。另外,我公司新进员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是用支付出勤天数的工资,离职员工最末月工资按扣没有工作的天数的方式。
因为试想一个极端的例子:当月共23个工作日,该员工正好全月请假,那么按21.75计算的话,岂不是拿不到一分钱,还要倒扣1.25天的工资?再举例,如果当月20个工作日,该员工一天都没来上班,岂不是还能拿1.75天的工资?
我认为2003年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条款还是比较合理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 本帖最后由 快乐的小鱼 于 2008-10-31 11:1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