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就算不保留岗位,但劳动关系还是只能保留到哺乳期结束的,哪怕合同到期也要顺延的。唯一一种情形就是员工主动离职,但估计很少人会这么做吧(不过我听说一个,嘿嘿,狂晕,不过不是我们公司的)。期间,如出勤,就要按出勤工资结算,如病假,按双方约定发放病假工资。在产假期间,工资应该照发(仅针对不参加社保的)。这些都是我明确知道的,也理解的。
就是不明白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生孩子的费用应该怎么处理?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自费的或者比照参保的生育妇女领取3000元。但找不到相应的政策依据。请各位MM谈谈自己的理解或提供政策链接,呵呵,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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