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楼jef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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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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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学生营养午餐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和《社发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浦社发[2004]教字1号)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工作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选择外订盒饭的(冷热链),应当确认该供餐单位具有《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应核对其日生产量应在市卫生局准许的标准内。
学校应当对盒饭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运输车辆的保温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做好学生盒饭与加热设施的配备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选择在学校食堂制作学生营养午餐供餐单位的,应当按照社发局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后勤办派出人员作为见证方参与招标活动。
学校不得将食堂出借给他人经营外送桶饭或盒饭。
第七条 学校与供餐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在签订合同前,应征询后勤办意见,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后勤办备案。
学校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续约,学校应征求后勤办意见。
合同履行期满后学校不再续约,需要另行确定供餐单位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在已列入供餐单位中通过招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学生组成的餐饮监督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营养午餐进行全方位抽查监督。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由教师、学生、家长、供餐单位参加的学生营养午餐听证会。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监督管理午餐食品原料采购的卫生、质量及菜单执行、学生问卷调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供餐单位及后勤办。
第十条 学校设立午餐帐,代收、代付学生午餐费,并以转帐形式与供餐单位结算。学生营养午餐费用按月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供餐单位提供正确的学生就餐人数,督促供餐单位按时办理“学生营养午餐保险”,以使学生营养午餐保险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营养午餐的质量,学校不得收取供餐单位给予的学生午餐管理费返还。学校教职员工就餐必须付费。学校不得向供餐单位收取学校食堂场地租赁、设备折旧等费用,不得变相收取赞助费、劳务费等费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供餐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供餐单位组织的各种宴请活动。
[ 本帖最后由 jef310 于 2009-9-17 21: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