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阳光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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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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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适用于怀孕女职工,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明的: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一般后几条不太涉及,第1点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除非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举证员工没达到,否则公司违法解聘,员工如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也是输。
站在公司的角度,刚招进来就怀孕,做不了多少事,觉得是个麻烦;站在个人的角度,怀孕是一生也许就一次的大事,而且关乎下一代的安康,总是格外小心。如果不是碰到那种很娇气,动不动找理由请假的女职工,个人意见公司还是包容一下,毕竟女人孕育下一代为了家庭也为了社会的繁衍生息。
[ 本帖最后由 阳光清风 于 2009-5-7 22: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