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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早上找校长理论!校长说不满意就转校好了!

早上找校长理论!校长说不满意就转校好了!

陆家宅分院
上周四新学期家长会,校长过来宣布,原来的老师要回到总院教学,换一个老师来顶替.还说很早就知道原来的老师要走,所以让新老师很早就过来交接,熟悉环境.
本来小托班的孩子频繁换老师就不好,再看这"老师"横竖就象阿姨的样子,就很不舒服!
第二天几个妈妈一合计,才知道根本不是"换",而是少了一个老师!我们班原来人数就比较多,有27个人,两个老师加一个保育员已经非常吃力,现在再少一个老师,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周五下午冲到学校想找校长,校长不在.
今天几个妈妈一起在学校堵校长,校长一看这么多人,马上说:派一个代表,其它人回家!
我做为代表,才谈了五分钟,校长就甩出:不满意?不满意就转校好了!这种话,我怒了!马上当着她的面拿出手机开始录音,我不想带着情绪对其它家长做一个转述,我只想让所有的家长都听听事实是怎么样的?!做为一个校长,说出这样的话,恶劣之极!
谁来帮我传传录音! 我不会传!!

录音开了以后,校长说话谨慎许多,反复强调幼托一体化,他们师资人手不够,总院又要开早教班,所以才把原来的老师抽调回去种种.
我说你们知道少人手,就不应该开这个早教班,要赚钱,又没老师,这算什么道理?
然后又谈到老师,按照教育局规定,老师必须要有教师上岗证.校长得意的一笑:你们现在的老师和原来老师都没有上岗证,只是保育员证.
我说这可不行,你们门口可挂着一级幼儿园的牌子,你们这样是不符合规定,也不达标的!!校长暖味的一笑:这一级中间的问题多着了,你们不知道~~~~
之后又反复说我们想做个试验,反正托班是以照料为主.敢情是把我们小托班当实验品!!!!
校长的话反反复复漏洞百出!家长会时还明明说新来的"老师"是很早就因为知道原来的老师要走,才很早过来适应环境.今天完全否定,还说我们集体记错!说她肯定没有说过这句话!

眼看现在一个老师,一个保育员天天忙的眼睛发昏,连接孩子的大人都搞错!万一孩子被坏人错领了怎么办?做为一个幼儿园你们负得了责吗?
早上另一个妈妈打了教育局的电话,第一个回复是这样的:对于幼班有规定的2教1育(保育员),学生在25人.
第二次再打过去索要相关文字文件,马上对之前的回复失口否认!绕了许久,才含糊不清的回答,不能给文字文件,要的话只能自己到网上查!!!

请各位家长伸出援手,有什么人脉也请大家帮忙,或者帮我们多多转帖也好!谢谢各位!!
请大家都来报一下各自的班级孩子的人数和对应的老师人数.谢谢

[ 本帖最后由 gopc 于 2008-2-25 12: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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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6年3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人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子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 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住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助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
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国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国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国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国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国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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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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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
上海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完善教师队伍“进、管、出”一体化管理中,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实行开放式、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上教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管理办法;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途径,全面促进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为确立教师专业化的地位与作用奠定基础。
    二、关于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一)教师资格分为: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确定相应类别。
(二)各类教师资格的适用
1、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2001年认定教师资格时,对2000年9月23日之前已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人员,如已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可视同具有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外)。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外)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应有汉语拼音方面的测试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上海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负责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区(县)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在本区(县)任教人员或户籍在本区(县)人员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查,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四)受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在认定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五)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对本校拟聘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查,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并领导本地区(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担任,人事(师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五、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凡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并且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在本市相应的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首次认定工作于2002年6月之前进行。
1、2001年完成对已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在职教师的范围是:
(1)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人员;
(2)上述学校和机构中已经退(离)休的教师中没有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人员;
(3)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属于过渡范围而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2、2002年3月,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首次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条件的人员。
3、为保证顺利完成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暂不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认定机构统一印制)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体检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认定机构统一印制),必要时,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可应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六)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在职教师提交材料的要求:
1、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岗位和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第1、2、3、6项材料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以及普通话水平的审核意见;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离)休的教师须提交第1项材料和单位审核意见。
(七)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1、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须提交第1、2、4、5、6项材料以及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1、2、3、4、6项材料;
3、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交所有材料。
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成原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综合条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
(二)《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钢印后生效。
(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七)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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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2001年认定教师资格时,对2000年9月23日之前已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人员,如已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可视同具有合格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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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宅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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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都来报一下各自的班级孩子的人数和对应的老师人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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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托班来着,你说是不是更需要照顾?连小班规定都要2+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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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gopc 于 2008-2-25 1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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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上传一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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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他们带班老师给我又打了个电话,说你们为何要跳过我,直接去找校长?
我说这个事,我认为只有校长才有决定权.
她说那我认为你是不是不相信我的能力.
我说这就和打仗一样,人多点总是好的.现在明显是人手不够.
结果她又提出方案一,让隔壁的保育员来分担这边的保育员工作.还说保育员的工作不过就是派派饭菜,洗个杯子~~~~汗
方案二:让全校所有的老师每两周轮流带班,这个更汗,难道配一个固定的老师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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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都联系好了媒体方面的朋友,结果现在他们老师说今天下午接孩子时要和所有的家长都说说这两个方案!
要知道来接孩子的都是第三辈的老人们啊!!如果大多数的家长都同意这些个方案了,我曝光也没意义了,只能成为我个人的行为,不代表群众利益.
幼儿园这招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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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周一个老师,一个学期下来要换12个老师,走马灯也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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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放学校方留下了所有来接孩子的家长
于是本人没有时间前往,所以以下为其它妈妈转述:
校方仍旧继续强调身为保育员的阿姨为一名"老师",认为她可以完成和老师一样的教学工作.
校方仍旧继续强调托班的孩子以照顾为主,智力发展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校方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三个小托班的保育员共享,也就是两个人服务三个班.而且反复强调保育员的工作就是洗洗杯子,派派饭.
方案二:调其它班的老师来上课,除本班一位老师(注意,此处也称本班只有一位老师!)全校共有12位老师,每天换一位!不用说,这个给全体否决!
问还有第三套方案否?没有.到教育局去投诉也没有!!
老师会后问我婆婆:是不是对她个人有意见?其实我很敬佩这位老师,一个人对27个孩子,工资也不多拿,工作量却翻倍.这绝对是真心诚意,毫无虚假.
只是人终究不是神!一个人的精力有限,这样还能谈到什么教学吗?还能发展什么智力吗?
校方反复强调的托幼一体又如何实现?

[ 本帖最后由 gopc 于 2008-2-26 09: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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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unnysh 于 2008-2-26 10:03 发表
校方仍旧继续强调托班的孩子以照顾为主,智力发展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这个说法也没错!

但是一般都是2教师+1保育员
可以到区教育局的幼教科去反映呀!!!
我们昨天有一位妈妈打电话到教育局,就问了一下现在对老师和学生的人数配比有何规定否?这样一个问题.
两个小时以后校方就知道了.而且还在家长会上宣布,投诉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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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羊宝宝妈妈 于 2008-2-26 12:00 发表
看后无语
LS所有的mm都支持转园,不过LZ缺没有答复

LZ是有正义感的人,不过,对于幼儿园,个人建议,选择与自己理念符合的幼儿园是当务之急;毕竟去改变一所幼儿园,其实是很难得。
这么多MM都支持我转园,其实我也有这样的想法.
但是转一个合适的幼儿园并不是说说这么简单的事.当初选幼儿园时也是来来回回,千挑万选,到如今这个地步实属不愿.

不过这次的事情让我看到一点,如果不团结是没有用的.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能得到全体家长的支持,也许又会是另一种情形.而事实是更多的人只是想做壁上观.
一个人的力量是很小的~~~我很无奈,但我不会放弃,一切只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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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松妈妈 于 2008-2-26 15:15 发表

你不放弃也没用,你逞一时之快,倒霉的却是你的孩子,LZ太天真了.事情闹得越大对你越没好处,知道为啥你一个电话去教育局人家2小时后就知道了?就象LS的一位家长说的,要智取不要强攻...
我的确是太天真,就因为有这么多的家长做壁上观,所以这些学校才会更加的有持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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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ENDY-妈妈 于 2008-2-26 17:55 发表
LZ你坚持下去有意义吗?不能为了自己出口气而影响了孩子,你知道你在和学校理论的同时你的孩子正在被老师训斥,罚站,不给吃,不给玩,最后还不允许孩子告诉大人在学校的“待遇”,孩子还小不懂事大人之间发生的事情 ...
[ 本帖最后由 gopc 于 2008-2-27 14: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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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再回复此帖,从这个帖上我看到大家不同的心态.
很无奈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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