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peterwl
(......)
发表于 2008-6-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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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觉得:
1.PP如果要跟我们住的话,那套房子的名字应该换成
我LG的,PP也应该把她的积蓄给我们亮一亮.不管怎样,以后
生活开销,住院什么的,都会有费用,不能用钱的事,我们出头,
拿钱的事,别人出头.而且GG过世前几年,LG给GG还了很大金额
的债务.
2.如果PP觉得房子的名字不能换,她的钱跟我们不搭界,那么,
她可以和女儿一起过,那套房在内环内,三房两厅,她自己的
存款,应该应付她以后的生活和医疗绰绰有余了.
我们尽有限的赡养义务."
这样比较合理,说明白了,以后住在一起矛盾也会少一点..